【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19)浙02行终636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汪佳娜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汪佳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白马湖之冬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168dy【代理律师/律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雪娣罗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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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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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依法应按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2:32
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2行终636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上畈村。
法定代表人任国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雪娣(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丽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庞超静,镇长。
审理经过 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因诉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浙0203行初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措施,本院裁定本案自2020年1月23日起中止诉讼。本案于2月24日恢复诉讼。
三军仪仗队朱振华 经查明,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俞朝凤
审判员 孙 雪
审判员 汪佳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 佳
全面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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