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0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华霞;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吴军;郑辉;孙燕佩
【当事人】朱华霞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吴军郑辉孙燕佩
【当事人-个人】朱华霞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吴军郑辉孙燕佩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乾林浙江永律师事务所;唐少桦浙江永律师事务所;徐晓倩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李军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乾林浙江永律师事务所唐少桦浙江永律师事务所徐晓倩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李军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乾林唐少桦徐晓倩李军飞沈际伟沈奇琛
【代理律所】浙江永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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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华霞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
【本院观点】本案在审理中查明,绿顺公司就朱华霞等人涉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一审法院就该多个案件作出与本案相同判决,仅朱华霞一案提起上诉,朱华霞是否确系名义借款人,绿顺公司是否知道朱华霞为名义借款人,该事实与本案的处理有重大关联,且与已生效的多个案件关联,为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宜由一审法院对有关事实作进一步的查实,并就查明的事实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作通盘考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查明,绿顺公司就朱华霞等人涉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一审法院就该多个案件作出与本案相同判决,仅朱华霞一案提起上诉,朱华霞是否确系名义借款人,绿顺公司是否知道朱华霞为名义借款人,该事实与本案的处理有重大关联,且与已生效的多个案件关联,为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宜由一审法院对有关事实作进一步的查实,并就查明的事实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作通盘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华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2:33
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54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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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林,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桦,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倩,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rbcc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
法定代表人:孙金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元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君。
上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佩,系郑辉配偶。何其芳的资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华霞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顺公司)、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装饰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张亚珍、孙海永、张飞君、吴军、郑辉、孙燕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查明,绿顺公司就朱华霞等人涉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一审法院就该多个案件作出与本案相同判决,仅朱华霞一案提起上诉,朱华霞是否确系名义借款人,绿顺公司是否知道朱华霞为名义借款人,该事实与本案的处理有重大关联,且与已生效的多个案件关联,为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宜由一审法院对有关事实作进一步的查实,并就查明的事实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作通盘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华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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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国悦
审判员
吴节祥
审判员
徐京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赫英娜
书记员
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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