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甬房委[2004]1号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鄞州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收悉。根据宁波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请抓紧时间实施,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实施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委办。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冯永杰>强卫的父亲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和《鄞州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gb1589
    一、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正确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三、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
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
黑染料
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
    2、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
    3、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安居房;
    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5、其它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袁大炳
    第四条  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的(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
    住房补贴采用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及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工龄住房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办法,由所在单位计发。
    一、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已到退休年龄不满20年的可全发。
    二、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还需按月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
补贴,工作单位在市区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8%计发,工作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5%计发。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我区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1994年前工龄等因素计算。
    一、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不高于76%。
    二、市区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为2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镇(乡)、街道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确定:即一般职工70平方米;科级(正副主任科员)、营级军转干部、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80平方米;区级机关正副局级干部、正副镇(乡)级干部、正副街道主任级干部、团级军转干部、受聘的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副区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区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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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补贴   职工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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