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欧根尼【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西关大屋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孙向东马喆
【审理法官】陈明明孙向东马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尹xx;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尹xx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尹xx
【当事人-公司】芍倍注射液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曹晓华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曹晓华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瑜冷延平周国栋曹晓华
【代理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wave是什么格式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尹xx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是否成立。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尹xx于2018年4月27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尹xx于2018年6月14日向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于2020年7月22日才书面申请恢复庭审,故,尹xx主张劳动关系自2020年10月28日解除并以此计算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确认双方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尹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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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尹xx于2018年6月14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于2020年7月22日才书面申请恢复庭审。在2020年10月28日仲裁庭审中,尹xx称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付了相关待遇,应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具体明细庭后三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认可上述待遇。尹xx未提交上述具体明细。 另查明,尹xx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案仲裁申请的时间于2018年4月27日,一审对此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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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尹xx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是否成立。 尹xx上诉提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以尹xx最初提起仲裁的时间计2018年4月27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错误导致尹xx相关的工伤待遇计算标准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尹xx于2018年4月27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尹xx于2018年6月14日向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于2020年7月22日才书面申请恢复庭审,故,尹xx主张劳动关系自2020年10月28日解除并以此计算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确认双方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尹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7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尹xx作为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其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应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尹xx受伤时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尹xx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予以拨付,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问题,因当事人在一审中对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月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故上诉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为19200元,本院无法支持。关于尹xx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200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尹xx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查明,尹xx在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尹xx2017年5月16日发生工伤后再未返回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工作,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至仲裁庭审之时已经支付尹xx2017年5月1日至5月16日期间工资,对该期间工资未及时支付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恶意,另,尹xx发生工伤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自认误工费已经得到救济,故在本案中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可不再重复赔偿,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其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对自己权利
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待遇。综上,尹xx以青岛鑫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尹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