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清、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汉清、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5 
【案件字号】(2022)陕09民终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效梅张燕刘悦 
【审理法官】刘效梅张燕刘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汉清;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当事人】高汉清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汉清 
【当事人-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灰度图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汉清;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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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森麒麟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汉清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二、森麒麟公司是否应向高汉清补足6月工资、支付7月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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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森麒麟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汉清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二、森麒麟公司是否应向高汉清补足6月工资、支付7月工资。    关于焦点一,森麒麟公司与高汉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明确规定加班需要经公司同意高汉清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可以证实其存在加班事实森麒麟公司提出高汉清加班并未征得公司批准,不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但其未提交高汉清的工资明细,也未提交其公司关于加班申请的流程及其他人加班审批的情况,无法证实高汉清加班未经过公司批准,森麒麟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高汉清请求森麒麟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6月、7月的工资,但森麒麟公司已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钉钉向高汉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也都认可高汉清的工资构成是包括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的,高汉清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6月及7月的销售业绩,故高汉清要求森麒麟公司向其补足6月工资、支付7月工资无事实依据。    综上,森麒麟公司、高汉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汉清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东宛
【更新时间】2022-09-25 06:45: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高汉清以视频方式通过森麒麟公司面试,于同年8月30日赴青岛参加岗前培训,确定岗位为城市销售代表,工作地点为陕西省安康市和汉中市,为长期驻地。同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森麒麟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19时20分通过钉钉给高汉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高汉清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森麒麟公司反映其不能正常打卡。2021年8月1日,高汉清向森麒麟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高汉清向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汉劳人仲案字(2021)273-1号(终局裁决)、(2021)273-2号裁决。高汉清对汉劳人仲案字(2021)273-2号裁决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2.判令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支付克扣与拖欠工资18106元。3.判令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支付克扣的包干补助费用12446.34元。4.判令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支付克扣的省区组长岗位补助8000元。5.判令森麒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
费。森麒麟公司也对(2021)273-2号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决森麒麟公司无需支付高汉清加班费36911元。2.诉讼费用由高汉清承担。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6304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森麒麟公司起诉高汉清的劳动争议诉讼,将上述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另查明,森麒麟公司统计的高汉清在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为9290元、7562元、8971元、11737.85元、4620元、5716元、9500元、7836元、8496.5元、18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依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处理。高汉清、森麒麟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劳动关系解除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汉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克扣与拖欠工资18106元、包干补助费用12446.34元、省区组长岗位补助8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的问题。高汉清依据钉钉系统打卡记录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森麒麟公司对高汉清加班事实未提异议,认为高汉清加班未经公司批准,森麒麟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认为,森麒麟公司虽没有明确批准高汉清加班,但森麒麟公司每月按照高汉清的业绩发放工资,即是认可休息日加班系高汉清的工作组成部分,故其应向高汉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为高汉清月工资的200%。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的数据认定高汉清在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2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森麒麟公司以高汉清旷工为由在2021年6月23日将其踢出钉钉系统,但无法举证证实高汉清存在旷工,故森麒麟公司计算的2021年6月份的工资1850元未包含奖金,工资数额畸少,也不是足月的工资数额,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计算高汉清的月平均工资未将此月工资计算在内是合理的。森麒麟公司应向高汉清支付49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192元÷21.75天×49天×2倍=36911元。    关于高汉清主张的克扣与拖欠工资18106元、包干补助费用12446.34元、省区组长岗位补助8000元的问题。高汉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的数据要求森麒麟公司支付平台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因高汉清的应发工资包含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费用,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存在差异是合理的,故对高汉清要求森麒麟公司支付克扣与拖欠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高汉清主张的包干补助费的问题,庭审中已经查明森麒麟公司通过报销的方式向员工解决差旅费,高汉清不能证明其向森麒麟公司提供了报销票据而森麒麟公司不予报销,对高汉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高汉清主张的省区组长岗位补助8000元的问题,因其未被任命为森麒麟公司的省区组长,也不能证明其满足领取省区组长岗位补助8000元的条件,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森麒麟公司向高汉清
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691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高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森麒麟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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