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eact      申请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宅: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恳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详细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详细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峻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某某右眼受伤一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仔细的调查讨论,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状况下就认定了某某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状况的。某某右眼受伤一事,某某本人曾经在**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方法认定某某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说明白某某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支配的任务时受伤的状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某某的工作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
      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某某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方法》为**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方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头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恳求事项:
      恳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损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打算书》,对汪学明于20**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损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缘由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状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供应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也许在8点多,同学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预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当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预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
请人的此种状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依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缘由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见,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高校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熟悉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供应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供应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供应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损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恳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恳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三)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宅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类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宅地: 克伦族
电动小飞机      负责人:,职务:局长
历史唯心主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
广丰县五都中学
打算,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恳求:
      一、恳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打算;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314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认定   被申请人   工伤   工作   受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