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38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于2008年12月30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主  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二)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宁波阿克苏诺贝尔(1)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主持人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二名成员;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及“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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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
(6)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10%的股权比例
(三)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
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
第七条【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
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与安家费】管委会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高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二)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
(1)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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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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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符合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和政府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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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
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一条【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于通过开发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的《天津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培训费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
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当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进行海外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补贴,在国内进行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培训费补贴。
第十二条【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级别给予逐级补贴,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资助,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资助,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资助。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章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人才专项奖励】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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