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玲、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爱玲、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祖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皇岛教育学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38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爱玲;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当事人】李爱玲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李爱玲 
【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挠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爱玲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被上诉人不认可,且上述证据与其本人签字的出勤表载明事实相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傅汉思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依据《关于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及《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相关规定,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于加油站加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合法有据;被上诉人提交出勤表载明,上诉人每月工时未超过每月170小时。故原审确认上诉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爱玲以其与站长及同事的通话录音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其从事加油员的工作实行上班24小时、休24小时的制度,以此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被上诉人不认可,
且上述证据与其本人签字的出勤表载明事实相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爱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1:2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2年6月1日,李爱玲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案外人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该合同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工作。    2016年2月29日,李爱玲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条工作时间约定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该合同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1、根据公司安排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否则无
呢喃的火花效;2、每站实行轮岗休息,白班1-1.5小时、夜间工作期间,在确保加油站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员工不少于4个小时轮休时间……。"李爱玲申请仲裁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200元。    2019年3月4日,李爱玲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赔付2010年5月至2019年3月至今延时加班费248358元。    2019年4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67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爱玲的仲裁请求。李爱玲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李爱玲是否存在延时加班的问题存在争议,双方举证、质证如下:    一、李爱玲提交了《2019年2月份青岛石油分公司809站签字工资表》、《2019年2月出勤表》、2017年5至10月份及2018年6至12月《薪酬公示材料》,用以证明出勤表中未记载其加班时间、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证据中其本人签字是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强制所签,并非自愿。    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该证据质证称,证据中未有其公司盖章,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其中,李爱玲在工资表中签名、在分配情况表中签名并书写“本人对本月薪酬无异议"。    二、李爱玲提交其与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开发区片区经理、809加油站站长孙姗及809站加油员孙照鹏的通话录音各一份、《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一份、监控视频一份,用以证明其从事加油员工作一直是上班24小时、休24小时。 
  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该组证据质证称,对通话录音有异议,证据无法体现录音时间及双方身份,录音内容无法体现加班的事实和时间;对《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记录中时间并不连贯,且仅仅是时间点而不是时间段,不能据时间点判断工作时间,且该记录没有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的签章,对该证据不认可,其内容可以随意进行涂改,该证据不应在李爱玲手中,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材料的时间内容均可以随意涂改,其内容也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对监控视频真实性不认可,该视频不是原始载体,从内容上看不能覆盖李爱玲主张的时间段,不能证明李爱玲存在加班事实。    三、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提交了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青岛开发区809站出勤表一宗,用以证明:李爱玲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定的166.5小时。    李爱玲对该出勤表质证称,考勤表中记录的时间不对,系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单位。    经原审法院询问,李爱玲表示对考勤表中李爱玲的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签字系受胁迫,但对受胁迫签字的事实,李爱玲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四、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提交了鲁劳发[1995]276号《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及鲁石人劳发[1995]100号《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文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李爱玲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定工时;经总公司申请,山东省劳动厅批复,同意对石化销售系统内企
业,加油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抄送省总工会以及各市、地、地劳动局备案爱玲不存在加班事实。    李爱玲对该证据质证称,对该证据不认可,李爱玲加班是事实。    其中,鲁劳发[1995]276号《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记载,“对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如加油站加油员等……实行以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鲁石人劳发[1995]100号《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文件记载,“加油站加油员实行以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职工休息可采取换休、轮休的办法。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0小时、季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08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爱玲、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同时提供了鲁劳发[1995]276号《关于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及鲁石人劳发[1995]100号《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故对中石化青岛分公司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提供有李爱玲签字的考勤表原始载体,该考勤表载明李爱玲每季度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即李爱玲不存在加班事实。李爱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并承担对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李爱玲主张签字系受胁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李爱玲虽提供了《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及监控视频,但该证据无法体现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故李爱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爱玲向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李爱玲要求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支付加班费24835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爱玲负担。    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爱玲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中被上诉人抗辩称,其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青
劳社放[2008]90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规定申报,也没有取得青岛市《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显示一班一个人总共两个班,每个班员工工作超过11小时,夏天7点到20点,冬天7点到19点的综合制和不定时综合制,监控完全能体现出上诉人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即便被上诉人合法实行“综合及工时工作制",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时长也超过月170小时、季508小时。上诉人提交的《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是上诉人工作过程的真实记录,该表详细记载上诉人工作时间点,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在记载时间点系从事加油工作。上诉人还提交了与站长的通话录音和同时的视频,从通话和视频中可以体现,上诉人被安排上24小时班休24小时的工作状态,一个人在荒芜人烟的环境工作,怎么保证安全,如果发生意外也得第二天同事去上班才能看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4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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