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24
杀夫【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曲普坦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池兴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
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入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虽然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变商标原有显著性的拆分使用,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二审在依法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赔偿额进行大幅提高,主要是考虑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较大。被告还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结合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能对被告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故将赔偿额提高到200万元。
  该案的处理对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品牌建设,引导正确的竞争观念起到示范作用。巨额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彰显福建加大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态度,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同时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
导电母粒——微软公司诉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夏日原野上的追赶
  微软公司就涉案Microsoft Office Ultimate 2007计算机软件以及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版权所有人为微软公司。经一审法院证据保全,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星尔克公司)使用的电脑中安装有涉案软件。微软公司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请求判令:鸿星尔克公司立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故其在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鸿星尔克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涉案软件系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软件,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鸿星尔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软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原审法院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鸿星尔克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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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计算机软件应用普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结合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专利权保护等。本案中,微软公司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登记,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考虑侵权构成时,应当考量侵权人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以及是否存在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在法定赔偿时,应当考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案中,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在其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使用行为。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公司的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航空动力学报——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坦萨国际有限公司系“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中国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涉案专利产品是土体加筋的高强度土工产品——土工格栅,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建设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专利复审委曾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11-24无效,但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以及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认可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被告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锴公司)系坦萨中国公司的经销商。经证据保全,坦萨中国公司发现康锴公司销售给厦门市翔安南部大嶝南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的土工格栅材料,并未完全采用涉案专利产品,大部分土工格栅采用被诉侵权产品。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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