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07
【字 号】延州政办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高浓除砂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一塌糊涂bbs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保障州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吉市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统称州直国家公务员)。在延吉市以外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州直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州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州直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 下列人员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在延吉市的州直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延吉市的州直事业单位;州级党、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州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州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州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第六条rglt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州级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七条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州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按月缴纳、按月结算的办法。州财政部门根据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情况,定期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支出管理户”。
新婚夫妻健康教育片  第九条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保证现有公务员医疗待遇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补助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1%。
  第十条 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给予补助70%。
  第十一条 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所用的门诊
医疗费,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先用个人账户支付,累计1,000元以上至2,000元的补助60%;累计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补助70%;累计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助80%。
  对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结核病抗结核、重症精神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底等多器官损伤及胰岛素者)、冠状支架术后、脑梗死或脑出血(合并肢体功能障碍需恢复者)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的,最高可支付15,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前述规定,5,000元以上的补助80%,个人承担20%。
  第十二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起付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一个年度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后,累计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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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州医保部门负责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州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州财政部门制定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和医疗补助待遇水平。
  (三)会同州财政部门对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十四条 州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医疗补助经费,并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鞅不等式  第十五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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