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宝等54人与延吉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于永宝等54人与延吉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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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迪阎道清孙慧源 
【审理法官】杨迪阎道清孙慧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永宝;于永宝;刘翠德;鲁哲;延吉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southern杂交mediaringtalk于永宝刘翠德鲁哲延吉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于永宝刘翠德鲁哲 
【当事人-公司】延吉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韩秀青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凸轮泵韩秀青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秀青 
【代理律所】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网络广告研究于永宝等54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于永宝等5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永宝等5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延吉市政府在先作出的《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附属设施补偿拆除的通告》已被案涉被诉《征收决定》吸收与覆盖,被诉《征收决定》系延吉市政府为对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而作出的决定,该行政行为具有征收法律关系的公益属性,且符合法定前置要件。被诉《征收决定》将延吉市多个区域一体征收同时一并考量评估的做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征求意见期限瑕疵不能否定《征收决定》基础上的合法性。另因《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于永宝等人关于其土地使用权被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于永宝等人称案涉地块被后续出让、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永宝等54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于永宝。    上诉人迟家彬。    上诉人汤艳丽。    上诉人李海斌。    上诉人路爱华。    上诉人陈继昌。    上诉人陈振坤。    上诉人张大伟。    上诉人王天杰。    上诉人扈桂荣。    上诉人朱培俊。    上诉人朱晓丹。    上诉人黎天琦。    上诉人刘璋。    上诉人金美姬。    上诉人吴委林。    上诉人谭春梅。    上诉人袁野。    上诉人全成哲。    上诉人牛司翠。    上诉人刘建兰。    上诉人赵金秀。    上诉人尹香春。    上诉人宗为国。    上诉人赵玉英。    上诉人刘贵勇。    上诉人李美兰。    上诉人李兰。    上诉人张斌。    上诉人窦传芹。    上诉人刘莉菲。    上诉人王世萍。    上诉人鲁哲。    上诉人傅秀杰。    上诉人金承焕。    上诉人徐秋影。    上诉人马春泉。    上诉人郭艳茹。    上诉人姜法国。    上诉人马保东。    上诉人韩英豪。    上诉人吴天福。    上诉人刘翠德。    上诉人崔顺金。    上诉人全国权。    上诉人李英琼。    上诉人兰功有。    上诉人殷继海。    上诉人崔虎男。    上诉人李光德。    上诉人朱霞。    上诉人许玉子。    上诉人董伟。    上诉人李随心。 
【更新时间】2022-09-24 03:47: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6年9月,延吉市政府编制的《延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十三五”期间的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中,包含“不断完善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医疗保健服务设施、休闲娱乐健身设施、人交往场所等基础服务设施”“优先改造运行10年以上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实施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改造,改造老旧供热管网164公里”“推进市政管廊建设和统筹管理。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将城乡消防、医疗、教育、养老、治安、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并配套建设”“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品质,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内容。    2020年4月7日,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情况说明》,载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符合延吉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2020年4月9日,延吉市政府召开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征收工作事宜,经研究决定同意对项目范围内的仓库、铁棚、板房、菜窖等设施进行征收,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2020年4月13
日,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延市发改〔2020〕87号),批复内容为:经吉林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估论证,该项目能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十分必要。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项目共涉及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托幼、便利店、助餐、文体、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补偿拆除仓库厂房等设施,房屋租赁、修缮、装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等内容。2020年4月17日,延吉市发展与改革局作出《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说明》,载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于2020年4月13日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延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相关要求。    2020年4月14日,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房屋征收通知单》(延市自然资房征收通字:2019003号),明确建设位置及征收范围。2020年4月17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通告》)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张贴。2020年4月28日,延吉市征收局作出《延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作出风险评估。延吉市征收局就案涉项目开设资金专户,2
020年4月17日,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    2020年5月15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延市政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是建工街道、公园街道、进学街道、新兴街道、河南街道、北山街道等6个街道范围内24个小区,并附《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载明,经摸底调查,该地段涉及被征收约3500户,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设施价值给予补偿。延大家属楼小区属公园街道,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及后附的《补偿方案》在包括延大家属楼小区的被征收区域内的各小区张贴公告。    原审另查明,2020年3月5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附属设施补偿拆除的通告》(延市政发〔2020〕11号),通告了延吉市老旧小区附属设施补偿拆除方案,对影响消防安全及绿化美化的小仓库、铁棚、板房等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以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为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违章建筑除外)。延大家属楼小区在该改造范围内。2020年3月31
日,延吉市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发布《附属设施限期登记的公告》,告知改造范围内附属物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对物品提存公证后予以拆除。    于永宝等54人在延大家属楼小区有住房,其附属设施包括储藏间或菜窖等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上述附属设施建在小区楼房前后的共有宗地之上,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于永宝、刘翠德分别在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23日提出信访事项,延吉市征收局予以受理。于永宝曾对《征求意见通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延州行复决字〔2020〕4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第一,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延吉市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被诉《征收决定》的公益性问题。《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
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系延吉市政府为对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而作出的决定,涉及延吉市6个街道、24个小区,其根本目的是为改善提升被征收范围内所有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安全生活条件,故其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即案涉附属物的征收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公益性,符合上述《征收条例》有关征收房屋的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被诉《征收决定》前置条件问题。《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本案中,《延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纲要》包括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内容,《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情况说明》《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说明》可以证明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故被诉《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其他程序问题。《征收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延吉市老城区内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工作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作出《征求意见通告》后,在包括延大家属楼小区在内的被征收区域内进行张贴征求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延吉市政府提交了存款通存贷方凭证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因此延吉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征求意见通告》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征收决定》
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间隔28日,与《征收条例》第十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规定不符,但因相差时间为2日,未对整体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故为程序瑕疵,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第五,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其他问题。关于原告主张案涉项目应按照老旧小区改造的方式进行的问题。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附属设施补偿拆除的通告》所载的内容与效力已被《征收决定》吸收与覆盖,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为《征收决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未公开评估依据、未逐户向被征收人出具评估报告的问题,以及其主张的被告强行拆除仓库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评判。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问题,《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案中,案涉附属物所占土地为小区共有宗地,系国有划拨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时,该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收回。故对原告提出的征收项目侵占其共有土地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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