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24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 
【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莫毅 
瘦身物语
【当事人】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莫毅 
【当事人-个人】黄丹榆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莫毅 
【当事人-公司】语文天地网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李科林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莫平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科林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莫平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科林莫平 
【代理律所】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莫毅 
cse
【被告】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 
【本院观点】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上诉主张涉案款项属投资款而非借款,属合伙关系,为此提供了幼儿园现金流水、收益及期末股东结算汇总表、聊天通话记录等证据进行佐证。但上述证据中书证部分均无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或莫毅等人签名确认以及聊天部分亦无聊天对方明确表示默认或应允投资事宜,故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本案属合伙投资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合意。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在本案一审中均仅抗辩涉案借款与其无关,可见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对本案存在借款的事实在一审中是无
异议的,只不过抗辩其不是归还借款义务人。反之,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及莫毅提供的《借条》、黄丹榆银行卡(工资卡)使用开支流水及幼儿园筹设过程中的相关票据等证据充分证明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莫毅与黄丹榆共同开办艾茵美幼儿园的前期筹建工作期间,所借款项实际投入艾茵美幼儿园筹设和经营。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所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黄丹榆对本案借款事实及具体使用情况是完全知情的,而并非如其所称的幼儿园由莫毅管理、其偶尔进行指导工作的事实。涉案款项(除柒伟聪4400元外)已实际汇入黄丹榆个人银行账户,该账户又为黄丹榆的工资卡,其上诉称对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亦无证据证明黄丹榆未参与对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的事实,莫毅与黄丹榆均为涉案款项的实际用款人。据此,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与莫毅、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之间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存在民  -10-  间贷款关系。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上诉主张涉案款项为投资款,本案属合伙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莫毅、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共同归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08:49 
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民终24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丹榆。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住所地北流市北宝路精通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81MJN5835420。
     法定代表人:莫金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林,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心身疾病发病机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品贞。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清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柒伟聪。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莫毅。
标记免疫分析与临床
     上诉人黄丹榆、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以下简称艾茵美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
     -2-
审理经过     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及一审被告莫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丹榆、艾茵美幼儿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认定民间借贷的证据不足,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合伙纠纷,没有查清基本事实,进而认定事实的错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两上诉人没有借款的合意。三被上诉人与莫毅是亲属关系,根据2017年1月23日艾茵美幼儿园账本显示:当初艾茵美幼儿园开办时,三被上诉人以莫毅名义投资幼儿园391284.25元,占股25%,该数额与三位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总额大体相等。在2019年秋季期之前的结算一直由莫毅代三被上诉人行使股东权利。后来,该股份以被上诉人黄品贞丈夫莫远洋名义参与艾茵美幼儿园的经营与管理,而且有参与分红(真实不是分红,上诉人黄丹榆迫于三位被上诉人的压力,将刚刚收上来的伙食费,学费直接预留部分用来幼儿园正常开支,拿部分出来进行分红)。但是后来情况产生变化,该分红后因艾茵美幼儿园增改建新大门,变成了建设工程款,上述均有股东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由于幼儿园是属于低回报的行业,在没有名气之前,生源存在一定的困难,幼儿园的开支也不小。2016年秋季期开园时莫远洋和黄品贞在幼儿园管理财务,秋季期结束后,莫远洋和黄品贞离开幼儿园。2017年春季期结束后,经结算,亏
本10万余元;2017年秋季期,幼儿园亏本4万余元;2019年春季期,幼儿园盈利13万余元(具体有账本为证)。整体而言,幼儿园处于亏本或者持平的现实状况,三被上诉人知晓幼儿园亏本以及生源逐步减少的情况。2020年2月20日,由于疫情影响,幼儿园开学时间推迟,收入锐减。三被上诉人的代持人在股东发表《致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股东的公开信》,明确表示要求退股,
     -3-
     否则莫氏亲属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制止幼儿园开学,该公开信明确了该41万属于股金,不属于借款。虽然上诉人黄丹榆与三被上诉人及莫毅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有幼儿园的台账以及聊天记录、《致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股东的公开信》等客观材料予以证实,本案的涉及的款项是合伙的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现在艾茵美幼儿园仍正常营业,但双方未进行清算结算,故本案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品贞、黄清珍、柒伟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一、一审庭审已经认定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都没有异议,当时上诉人也没有提出是合伙纠纷,
现在上诉理由是合伙纠纷,不应是二审审查范围,应该不进行审查,直接予以驳回。两上诉人只是声称对借款并不知情,是一审被告莫毅的个人行为,但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也没以合伙为由提出抗辩,因此,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已经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按《民诉法》规定:二审的审查内容就是一审审理中有争议的内容,也就是借款事实的真实经过,现两被答辩人现在又提出是合伙纠纷,不是一审审查的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二、本案不存在合伙的关系,三答辩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利,更没有获得分红;莫毅、黄丹榆都是公职人员,为了规避公职人员不能经商的规定,曾向三答辩人提议用该笔资金入股,成为股东,但由于三答辩人不懂经营,并没有答应该提议,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合伙的协议,更没有获得过分红,被答辩人的上诉状中的第二页“该分红后因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改建新大门,变成了建设工程款"的表述,自己已否认了有分红。被答辩人还提及该幼儿园一直亏损,也不是事实,事实上该幼儿园是有盈利的,但仍然拖欠欠款不还。此外,黄品贞夫妇也没有参与过幼儿园的管理,因为他们文化不高,也不懂行,根本无力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更别提管理财务,黄品贞仅在幼儿园开业时帮忙搞过两个月的卫生,黄品贞的丈大莫远洋也仅在2016年秋季期和2019年担任幼儿园的门卫工作,至于被答辩人提起的《致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股东的公开信》,三答辩人闻所未闻,不排除有其他相关人士提出该“公开信",但三答辩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5: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288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事实   没有   被上诉人   借款   上诉人   合伙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