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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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疆
测针【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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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1.11.02
【字 号】京人社毕发〔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除尘灰∙【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塔城市第三小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
 
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承接主体)行使引进毕业生行政确认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使范围为注册、经营、税收贡献均在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119.68平方公里)内的非公企业。
  二、各承接主体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符
  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承接主体要依法承接赋权事项,规范行政确认程序,落实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赋权事项的承接能力。
  四、各承接主体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压缩办理时限,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承接主体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北京自贸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青年人才支撑。
  六、本次调整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21〕22号)执行。
 
方俊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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