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否就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政府补助是否就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1984美国忌讳第二部4桥矿陆和梅
【摘 要】问:2012年国家在不征税收入方面出台了哪些新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新规定?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操作中有哪些要点及主要涉税风险需要防范?另外,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是否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能否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05
【总页数】3页(P29-31)
【关键词】政府补助;收入;征税;法规;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作 者】陆和梅
【作者单位】济南某制药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75.2
问:2012年国家在不征税收入方面出台了哪些新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新规定?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操作中有哪些要点及主要涉税风险需要防范?
另外,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是否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能否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你的问题,我们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较大影响和作用的现行的不征税收入适用的税法文件进行了归纳,其中也包括了2012年新出台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刘莎莎全套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获得性遗传(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摇摇变
大叶黄杨白粉病
(九)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财税〔2011〕100号文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另外,针对以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一些不征税收入方面的难点、疑点以及你所提到的具体问题,结合2012年出台的相关新规定、新要求,我们从八个方面对不征税收入的操作要求和相关涉税风险进行了总结,供你参考。
(一)企业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判断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不仅必须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而且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5号文的规定,即必须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否则,将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
另外,不能简单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未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
件,但有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必须有文件依据),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此收入则不得计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能列入税前扣除。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后改变该资金用途或未能单独核算的,则应确认为应税收入。
瓜绢野螟
(三)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必须注意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即不仅必须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而且还要看企业生产的软件是否已经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否则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则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五)注意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形成的财产相应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一栏)。
(六)企业不能根据对自身是否有利决定是否确认不征税收入,也不能将应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自身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防止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企业对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列入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包括作为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必须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259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收入   企业   征税   规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