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轻烧白云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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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醇醚燃料[2000]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浅析财税[2011]50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争不断的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此规定的出台可避免礼品避税的情况发生,进一步完善了个税对于多种收入形式调控的公平性。笔者现对财税[2011]50号进行浅要解析。
天津市财政地税网  一、规定主体及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主体为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范围是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村业余文化生活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额外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
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此条规定对于经常搞冲话费、送手机活动的通讯企业而言是个大好事,而对于搞单纯的礼品赠予的企业而言,可能会有一定的缴税压力。因为企业向个人送礼,目前都是企业自己代缴税费的。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积分消费如今是大行其道,超市消费有积分,手机话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积分累积到一定额度即可兑换礼品,这种不带有随机偶然性的必然会出现的结果,财税[2011]50号同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赠送行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心理学家研究发现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基本涵盖了企业除销售直接赠送礼品之外的公关礼品支出。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根本不同点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别。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赠送礼品的计税依据问题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的规定相一致,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五、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笔者认为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得扣除。
  另外,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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