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一)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变化的简要说明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对报表的调整进⾏规范。
总体来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动影响不⼤,更多的是增加2021年度优惠政策的表述、准确的描述申报的内容。新的申报表更加科学准确完善。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A000000基础信息表
(1)    203-2所得信息的新增直接投资,不权是海南⾃贸区,也包括了其他⾃贸区范围。
(2)增加224研发⽀出辅助账样式选项,使⽤2021年版、⾃⾏设计的研发费⽤辅助账样式,影响A107012表内的计算关系,并进⾏了说明。
(3)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按新优惠政策进⾏了更新增删。
2、A100000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增加实际应纳税额计算的⾏次,分别为:
第37⾏:减:民族⾃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免征□减征:减征幅度  %)
第38⾏:⼗、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3-37)
并对上两⾏进⾏说明。
其中第37⾏次的内容在2020年度汇算报表中的A107040表第33⾏,本次调整在主表内,对应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3⾏删除。
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将原表第10⾏进⾏分拆
(2)将原表第13⾏分拆
(3)将原表第31⾏分拆人体之最
磁流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4)将原表第32⾏分拆
以上分拆主为是特定地区加速折旧、⼀次扣除,⽆形资产加速摊销、⼀次性摊销分别填列海南和其他特定地区。
4、A107010表,第28号加计扣除的内容中要求填写加计扣除⽐例%
5、A107012表,仅变更了填表说明,报表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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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变化的主要内容:
(1)新增⽂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2)对主表辅助账的样式选择,影响本表内计算关系。纳税⼈根据研发⽀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次,当纳税⼈使⽤《2021版研发⽀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设计研发⽀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员⼈⼯费⽤”、第7⾏“(⼆)直接投⼊费⽤”、第16⾏“(三)折旧费⽤”、第19⾏“(四)⽆形资产摊销”、第23⾏“(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六)其他相关费⽤”等⾏次下的明细⾏次⽆需填报,上述⾏次不执⾏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6、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虽然⽂件中列出了报表,但报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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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表说明增加了。适⽤《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21年版)》的,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21年版)》的项⽬名称选择填报。
(3)对集成电路优惠政策相关的内容进⾏了说明。
7、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报表删除第33⾏,该⾏次内容在A1000000表内填写
(2)详细说明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产项⽬、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型微利企业、⾼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计算的过程及公式。
8、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税收优惠有关情况更加明细,表述更准确
(2)第8⾏,收⼊指标增加项:其中:其中:⾃主设计、⾃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
(3)增加第9-12⾏,知识产权指标
(3)增加第9-12⾏,知识产权指标
(4)增加第13-15⾏,业务类型及领域内容
(5)对填表说明进⾏了⼤量的变动,对新增⾏次说明,税收优惠的政策增新去旧,其中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内容变化较⼤;本表与107040表对应关系有所变化。
9、A108010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1)报表19-25列的表头中,删除“海南⾃由贸易港企业“⽂字,将其他特定地区纳⼊填报范围。
10、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1)增加18-21⾏
(2)    18⾏:七、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优惠⾦额[(7+10+12+15+16)×40%×减征幅度]
(3)    19⾏: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优惠⾦额
(4)    20⾏:总机构因民族地⽅优惠调整分配⾦额(18-19)
(5)    21⾏:⼋、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7-20)
(6)对上述⾏次的填写进⾏说明。
除以上变化外,填表说明对表内和表间关系按新表格式进⾏了细化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1年修订)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填报说明如下:
⼀、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为纳税⼈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本项。
代码说明:
“⾮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未跨地区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为⾮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条规定的不适⽤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总机构(省内)”:纳税⼈为仅在同⼀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机构(须进⾏完整年度申报并按⽐例纳税)”:纳税⼈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完整年度申报并按⽐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机构。
“分⽀机构(须进⾏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机构。
2.“102分⽀机构就地纳税⽐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机构(须进⾏完整年度申报并按⽐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数”:纳税⼈填报从业⼈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从业⼈数是指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业”:按照《国民经济⾏业分类》标准,纳税⼈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业”:纳税⼈从事⾏业为国家限制和禁⽌⾏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根据会计核算采⽤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本项。
8.“108采⽤⼀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型微利企业”:纳税⼈符合⼩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上市的选择“”;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在中国⾹港上市的,参照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存在或发⽣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关联交易”:纳税⼈存在关联交易的,选择“是”。电冰箱保护器
3.“203所得信息”:填报纳税⼈与来源于中国所得的相关信息。
(1)“203-1选择采⽤的所得抵免⽅式”:纳税⼈适⽤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适⽤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所得抵免⽅式⼀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2)“203-2新增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符合享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由在海南⾃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且新增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填报纳税⼈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合伙⼈”:纳税⼈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合伙⼈的,选择“是”。本项⽬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合伙⼈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
⾏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合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合伙⼈⽆论是否享受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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