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件 财税2010〕12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 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 知如下: irc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 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 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成果紫外光固化树脂财税阿继电器主管 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 (国税地字〔1988〕 15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52kdy
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 印发 170 份 2010 年 12 月 29 日印发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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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地   城镇   单位   使用税   原值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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