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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作者:王玉娟来源:《商业会计》2014浅源地震
旅游网站论文年第18期 摘要:本文首先对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剖析,然后对存在税率差异和盈亏差异的关联企业如何利用该规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小提琴独奏夏夜 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第二条明确了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分摊扣除,即“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关联企业合理运用该规定,就可以减轻整体税负。本文就该规定在执行时对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进行剖析,并给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t68i
一、对关联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发泄吧 企业在执行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第一,财税[2012]48号所指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二,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第三,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第四,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财税[2012]48号第一条分别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当先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