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4
【字 号】滨政办发[2012]26号
【施行日期】2012.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大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健全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为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责任分工及具体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部门责任分工
  (一)财税政策。
  1.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
拉尔夫 斯坦曼万元至1亿元的(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项目、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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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4.凡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30强的服务业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全市排名同行业前三名且缴纳地方税收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盈利企业,年终市委、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并被评为“滨州市服务业明星企业”。(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5.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3年内按30%予以补助。(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高新技术含量的服务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资格后,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滨政发〔2009〕63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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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落实省、市扶持政策、集中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县(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区)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芳香胺  9.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科
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降水设备
  11.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利型服务业企业,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的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2.对由市政府主办、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个人一定补贴;对积极申办、招揽并引进承办省级以上展会及培育成省级以上品牌展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根据展会性质、展位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设立的会展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3.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企业(包括咨询服务、会计审计、认证认可、文化创意、研发设计、信用评估、物业管理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20%的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其配套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
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16.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服务业或工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市外国内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17.对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市地税局)
  18.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
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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