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85号解读-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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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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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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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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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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