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华、郭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华、郭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珍珠猪毛菜【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抄袭检测【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0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捕滴器【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 
【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海华;郭风梅;赵剑斌 
【当事人】王海华郭风梅赵剑斌 
【当事人-个人】王海华郭风梅赵剑斌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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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新 
【代理律所】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海华 
【被告】郭风梅;赵剑斌 
【本院观点】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纠纷系郭风梅为其子赵剑斌索要工资时与介休市城区金达汽车专修部经营者彭怀金的儿媳王海华产生冲突,郭风梅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纠纷系郭风梅为其子赵剑斌索要工资时与介休市城区金达汽车专修部经营者彭怀金的儿媳王海华产生冲突,郭风梅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医院诊断,王海华所受损伤为脊髓震荡、颈4-7椎间盘突出症,经公安部门认定,颈4-7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王海华承担所有损失的30%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郭风梅之子赵剑斌非侵权人,王海华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二审中,王海华增加了要求二被上诉人
赔礼道歉的诉求,庭审中,郭风梅、赵剑斌明确表示对增加的请求部分不同意调解或一并审理,故本院对王海华增加的该项诉请不做处理。综上,王海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由王海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4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6月5日10时许,郭风梅到王海华配偶汽修厂要其儿子赵剑斌工资,王海华拿手机拍视频,郭风梅推了王海华肩膀,致王海华头部撞墙,后王海华入院,经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海华为脊髓震荡颈4-7椎间盘突出症。入院8天,花费医疗费8496.34元。经介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郭风梅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经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脊髓震荡无相关条款,不予评定。颈4-7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无因果关系,不予评定。郭风梅于2019年8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海华受伤系郭风梅为其子索要工资不成,对王海华殴打所致,故王海华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郭风梅承担所有损失的70%,王海华承担30%。赵剑斌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海华诉称郭风梅、赵剑斌赔偿医疗费10112.85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14220元、陪侍费102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共计35655.85元。其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侍费合计30655.85元有相关医嘱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郭风梅应当赔偿王海华30655.85元的70%,即21459.1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郭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海华各项损失合计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一角;二、驳回王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海华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要求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判决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被上诉人赵剑
斌是受雇于介休市城区金达汽修厂,而上诉人只是介休市城区金达汽修厂的员工,并非用工主体。且赵剑斌已就拖欠工资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已裁决。一审法院未查明用工主体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承担30%责任,显然是事实不清。再者,被上诉人郭风梅本与欠工资无任何法律关系,但其受被上诉人赵剑斌指使到汽修厂闹事,上诉人为留证据拍视频,郭风梅为阻止上诉人,将上诉人致伤。综上,赵剑斌在索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指使其母到汽修厂闹事,在本案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上诉人虽是被上诉人郭风梅致伤的,但赵剑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上诉人并无过错。因此,本案中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审法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判决显失公平,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海华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介休市城区金达汽车专修部的营业执照一份、彭怀金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用工主体不是王海华。郭风梅、赵剑斌质证称,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介休市城区金达汽修车专修部只是登记在彭怀金的名下,实际经营人是王海华夫妻。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王海华、郭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光对鼠妇的影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民终10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花,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风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斌。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华因与被上诉人郭风梅、赵剑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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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海华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晋07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要求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判决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被上诉人赵剑斌是受雇于介休市城区金达汽修厂,而上诉人只是介休市城区金达汽修厂的员工,并非用工主体。且赵剑斌已就拖欠工资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已裁决。一审法院未查明用工主体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承担30%责任,显然是事实不清。再者,被上诉人郭风梅本与欠工资无任何法律关系,但其受被上诉人赵剑斌指使到汽修厂闹事,上诉人为留证据拍视频,郭风梅为阻止上诉人,将上诉人致伤。综上,赵剑斌在索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指使其母到汽修厂闹事,在本案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上诉人虽是被上诉人郭风梅致伤的,但赵剑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上诉人并无过错。因此,本案中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审法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判决显失公平,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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