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友与介休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振友与介休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  功放摩机
【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振友;介休市公安局;李宏强;秦建国;王宏 
悼念玛丽居里【当事人】李振友介休市公安局李宏强秦建国王宏 
【当事人-个人】李振友李宏强秦建国王宏 
【当事人-公司】现代科学技术导论的腾讯介休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二维傅里叶变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振友;李宏强;秦建国;王宏 
【被告】介休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双横臂式独立悬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0 22:59:16 
李振友与介休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晋07行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友(又名李广生),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公安局,住所地介休市三贤大道纬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俊杰,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高建国,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勇,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该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原审第三人李宏强,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本村。
     原审第三人秦建国,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本村。
     原审第三人王宏,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本村。
     上诉人李振友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2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友,被上诉人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高建国及委托代理人胡家勇、王成,原审第三人李宏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秦建国、王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振友和李宏强、秦建国、王宏均系介休市村民,李振友系李宏强的父亲,秦建国系王宏的舅舅。2016年1月6日晚,在介休市内,该村第一书记***组织召开党员活动会议和村“两委"会议。会议刚结束,李宏强及李振友先后来到村委会议室内。李宏强就自己的党员身份遭人质疑,以及是否要继续担任小组长等问题与第一书记***交谈。期间,李振友与秦建国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秦建国在21时35分左右朝李振友脸部打了一耳光,李振友随即还手打了秦建国一耳光。李宏强见状,上前与秦建国扭打在一起,后被在场的参会人员拉开。21时39分左右,李振友又拿起会议室桌子上的烟灰缸和盛有开水的暖水瓶向秦建国砸去,但均被秦建国躲开。在此期间,秦建国曾。21时43分左右,王宏手持砖块进入会议室,在用砖块砸李宏强未砸中时,又和李宏强抱打在一起。后李振友、秦建国也参与到打架中,在场的参会人员均对扭打在一起的四人进行阻拦。期间,李振友抱住王宏大腿部位咬了一下,秦建国将李振友的左眼打伤。21时50分左右,城关派出所接到介休市公安局指令后出警。后经过立案,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对参与打架人员及在场的证人进行询问,同时由介休市公安局对李振友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李振友受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振友不服该鉴定结论,于2016年5月31日、2018年1月4日两次向介休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介休市公安局将李振友的重新鉴定事宜委托至晋中市公安局,
但由于李振友未按要求先进行医学鉴定,导致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迟迟未能开展。2019年3月22日,介休市公安局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在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以及对李振友的申辩进行复核后,作出行罚决字[2019]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振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在送往晋中市灵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时,因李振友体检不合格,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未能实际执行。
     原审认为:乡风文明需要每一位村民参与其中,规范自己的举止言行,但该起案件的发生恰与此背道而驰。(一)李振友在该起案件中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卫。经该院审理查明,李振友于案发当晚到会议室内向第一书记***反映情况时,对秦建国进行辱骂,被秦建国打了一耳光,但李振友也向秦建国还击了一耳光,后在场的其他参会人员将其二人拉开。如果李振友能够就此停手,选择正当的途径理性地反映自己的情况,事态就不会扩大。但李振友却没能控制自己的激动情绪,又用会议室桌上的烟灰缸、暖水瓶向秦建国捣砸,这种不计后果的主动侵害当属违法行为,且李振友作为成年人,本应该意识到烟灰缸、暖水瓶砸中他人的危害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在李宏强参与到打斗过程中时,李振友不仅没有及时制止,担当起一个做父亲的责任,避免让自己的儿子陷于危险之中,反而不管不顾,和其儿子李宏强一起与秦建国、王宏互殴,
导致王宏大腿被咬伤,自己的左眼也受到伤害。由此看来,在该起案件发生过程中,李振友起初对秦建国还击的行为尚可以定性为自卫,但之后实施的捣砸等行为则属于主动侵害秦建国、王宏的违法行为,并非其声称的自卫,故对李振友主张关于自己所作所为均是自卫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二)李振友申请重新鉴定后,介休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将鉴定事宜委托到晋中市公安局,并通知李振友进行鉴定,但李振友以没有时间、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迟迟未做医学鉴定。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李振友没有时间、没有经济能力完成医学鉴定的理由并不充分,该院难以支持。综上,介休市公安局对李振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另外,导致该起治安案件未能及时结案的原因是由于李振友迟迟不予配合重新鉴定,且对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的时间依法不应当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即介休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对李振友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李振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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