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CJ46—2005
1总则
1.0.1  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l、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  代号
2.2.1  DK——电源隔离开关;
2.2.2  H——照明器;
2.2.3  L
1、L
2
、L
3
——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2.2.4  M——电动机;
2.2.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2.2.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2.2.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2.2.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2.2.9  T——变压器;
2.2.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1  TN-C    T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视盘血管炎2.2.12  TN-C-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3  TN-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
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2.2.15  W——电焊机。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进行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
5  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设计防雷装置;
7  确定防护措施;
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华立通信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3.1.5条规定。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
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3.3  安全技术档案
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打造心灵的韧度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六度分割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
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110220 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旆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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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m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5  施工规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级。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2.02.54.05.0 6.0 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 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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