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标准版)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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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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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
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
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
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
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
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
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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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力度记号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
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
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
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
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
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
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
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
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
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
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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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冰点特稿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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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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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5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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