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及逻辑

2022年3月第2期总第140期
Mar.2022No.2Serial.140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TEE SCHOOL OF THE CCP 收稿日期:2021-12-26
作者简介:罗楚兰(1996-),女,广西平南人,硕士研究生;何燕(1996-),女,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及逻辑理路
罗楚兰,何燕
(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0)
摘要:共同体思想贯穿马克思思想的始终。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充分吸收了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共同体”思想、启蒙运动时期“契约共同体”思想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共同体”思想的理论精髓。从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以“社会分工”为发展动力、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的三重视角来把握
青海大学学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前提,其最终归宿是实现“人的解放”。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体;社会分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图分类号:A81,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22)02-0007-05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共同体的嬗变过程来考察人的发展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殷切关怀。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深入发展,国际联系日益频繁,交往日益密切,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是一个相互依存、命运与共的共同体。习近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中国乃至世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新时代背景下,追溯马克思共同体的理论来源,阐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既是科学运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必然要求,又是彰显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当代价值的内在诉求。
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
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是以共同体的形式组织起来,构建共同体是人类自觉的实践。早在马克
思共同体思想产生之前便有哲学家和思想家对共同体进行阐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吸收了古希腊时期
的“城邦共同体”的思想精华、借鉴了启蒙运动时期“契约共同体”的优秀成果、批判继承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共同体”思想。
(一)“城邦共同体”:以善为核心的共同体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空间场域,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早期人类活动的空间只能在城邦中进行。古希腊哲学家在对城邦的探讨中萌生了最早的共同体思想,他们从伦理角度出发,把“善”作为城邦共同体的永恒价值。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从伦理道德维度打开城邦共同体思想之门,他认为“善”是城邦共同体中最核心的范畴,共有制度是实现“善”的最有效方式,在共有制度的规范下,城邦公民的特殊利益和城邦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达到城邦“善”的目标。城邦作为共同体,是一个整体,城邦的公民
是构成整体的部分,作为城邦的公民要遵守城邦的制度和法律,这是“善”的一种表现。苏格拉底关于“善”的理念被其学生柏拉图继承和发扬。在柏拉图看来,城邦是具有规范性原则、起到维持特定社会秩序作用的共同体,是国家政治与伦理道德的统一体,至善既是城邦的目标,也是城邦中每一个人的价值追求。城邦的目的是使城邦中的人实现德行和责任,一方面实现城邦中至善的目标需要发挥人的德行,另一方面,城邦中的人承担着使城邦达到至善目的的责任。柏拉图从人的本性出发,将城邦共同体分为三大主体,即智慧的统治者、勇敢的护卫、节制的生产者,这三大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了城邦的“善”而努力。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城邦共同体是淹没个体和个性的共同体,也没有指出实现这个理想共同体的路径。亚里士多德批判继承了柏拉图的共同体思想,他认为城
邦共同体的存在价值是实现“最高的善业”,“善”是城邦中每一个人的价值追求,“善”的存在就是幸福,人们只有生活在城邦中,才能具有价值,才能拥有幸福。可见,古希腊哲学家一致认为“善”是城邦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虽然各自的主张都存在局限性,但是他们的共同体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深远。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实质上是人的真正共同体”的重要论断是对“城邦共同体”思想进行合理批判后提出的。东邪西毒2011
(二)“契约共同体”:以自然法为纽带的共同体
在启蒙运动时期,人逐渐从宗教信仰中解放出来,基督教信仰逐渐式微,人们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追求,为社会契约论者形成社会契约共同体思想指明了方向。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主要代表的思想家以“自然法”为突破口设想“契约共同体”,他们认为契约共同体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坚持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而形成的联合体。霍布斯摈弃近代以前从伦理道德角度阐释政治学的方式,从人性、自然法视角出发论证政治。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形成了人反对人的对峙局面,人的生命随时受到威胁。要改变这种局面,霍布斯主张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力,通过订立契约,把个人的权力转让给国家主权者,国家主权者负责为个人提供安全保障,契约共同体由此产生。在这个共同体中,他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共同体中的成员必须接受君主的统治,遵守相应的法律,否则将会受到惩罚,这样如“利维坦”般的国家的诞生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洛克不认同霍布斯把人类最初生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反对人的战争状态的观点;相反,他认为自然状态是有自由、平等权利,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的状态,但是缺乏公共的评判者,因此,要通过契约建立“公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的任何一个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它申诉,同时每一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一社会里的法律。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共同体(国家)的历史的前提,其思想的进步之处在于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卢梭认为自由、平等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只有在为了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就必须订立契约,把自己所有的权利转让给有道德的共同体,这个凝聚了全体个人联合起来的力量的共同体需要维护和保障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每个成员也必须遵守“公意”。由于受到阶级社会的制约,契约共同体思想并没有真正实现,但是它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形成意义重大。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要观点受到了“契约共同体”思想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对虚幻共同体的批判。
(三)“国家共同体”:以唯心主义为立论基础的共同体
国家共同体思想是黑格尔共同体思想的最终结晶。黑格尔是理性的集大成者,他把“绝对精神”、“绝对理念”看作世界的本原,认为理念是变化发展的,理念的变化过程是由主观精神转到客观精神,再由客观精神转到绝对精神。理念的变化过程反映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个前后相继、内容相异的伦理性的共同体的形成过程。首先,黑格尔认为家庭是最简单、最初级的自然共同体,是直接的伦理精神的反映。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1]175在黑格尔看来,在家庭中,爱使个体意识到自己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
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是一种自然的伦理形式。黑格尔认为随着家庭的解体,这个自然共同体也将会朝着新的反思关系
发展,而这一新的反思关系就构成了市民社会。虽然这个作为自然的家庭共同体不是黑格尔意义上最后的实体,但这是黑格尔伦理理念演绎的起点。其次,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视为社会共同体,是伦理精神分化的结果,他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区分,认为市民社会虽然出现晚于国家,但是处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之间的阶段,是现代世界的成就。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是不能实现自足,这种独立而不自足的市民社会必然导致社会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需要政治国家来实现社会秩序化。最后,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体,是伦理精神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他认为国家是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是市民社会个体间为了特殊利益相互斗争的结果。黑格尔把国家共同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现实性;二是个别国家之间的关系;三是它是普遍理念,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纳入国家的内部系统。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意志不受个人意志影响和控制,其制度制定具有客观合理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国家代表的是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254,也就是说,个体只有成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个体意志必须遵从国家意志。显然,黑格尔的国家共同体思想是建立在“绝对精神”的基础上的,是唯心主义的表现,但是它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正是在批判黑格尔共同体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黑格尔所构建的国家伦理共同体充满了理想主义彩,且为了国家伦理共同体的达致而忽略了家庭和社会伦理的普遍性,导致三者之间关系的张力易于受到外界的扰动而失衡。黑格尔对古典古代国家忽略个人特殊利益的批判和对现代一些不成熟国家的批判,则体现了他把特殊性作为普遍性的前提。黑格尔国家伦理共同体思想涵盖了政治制度、王权与君主制、国家和宗教的关系和世界历史与民族精神等内容,由于受到现实的限制,其思想没有真正实现。马克思对其共同体思想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刻批判,把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观点作为研究重点,这启迪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发展,形成了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以“社会分工”为动力、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逻辑理路。
二、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出发,揭示了人的本质,个体为了实现自身本质就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抓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指出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展的社会分工是共同体发展的动力,共同体不断发展意味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共同体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砂轮
(一)现实的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清算了以黑格尔为主要代表的德国哲学,批判了德国哲学从历史唯心主义角度出发,把人看成是抽象的人,揭开了其为资本主义社会辩护的虚伪面纱。马克思认为,
无论是试图批判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费尔巴哈,还是企图在继承黑格尔哲学基础上探寻新的哲学道路的布·鲍威尔、施蒂纳,他们理解的人是想象中的人、一般的人,即抽象的人,这种存在于观念中的人只有运用理论家和哲学家的思维才具有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德国哲学的同时,也表明了他们对现实的人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它预先把宗教的人当作全部历史起点的原人,它在自己的想象中用宗教的幻想生产来代替生活资料和生活本身的现实生产。”[2]546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物质生产方式出发,把从事物质生活资料和生活本身的现实生产作为理解人的重要依据。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进行最初级的联合,或者通过扩大家庭,或者通过婚姻方式联合,人们只有通过联合,才能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这种联合的主要特征是依托血缘关系,出于自身生存考虑,而不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
伴随着生产力发展而日渐丰富的社会财富,导致个体自身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由于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536。名义上代表共同利益的国家应运而生,其实际上代表的是统治阶级内部少部分人的利益,马克思认为国家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它是“虚幻的、冒充的”,此时,自然共同体被虚幻共同体替代,维系
在遥远的时空中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纽带不再是血缘关系而是利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虚幻共同体对被统治阶级来说,个体利益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成为新的桎梏。可见,虚幻共同体并没有真正解决特殊利
益和共同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二者之间的矛盾推动下,社会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联合形式,即真正的共同体。“现实的人”对利益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这正是真正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内在动力。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在真正共同体中,人能够充分施展智力和才能,能够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个体特殊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高度一致,个体特殊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因此,“现实的人”的利益需求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起点。
(二)社会分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发展动力
从自然共同体到虚幻共同体再到真正共同体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嬗变的过程,这一嬗变过程背后的动力是什么呢?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及其规律中到了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也不断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最初只是简单的自然分工,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这种分工只是按照性别进行分工,如男性的职责是捕鱼、打猎、获取生活所需要的食物原料,女性负责做饭、织布等家庭职务,每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人们没有私有财产,所有生活资料都是共同财产。在自然共同体里曾出现过三次大分工,第一次大分工是游牧部落从野蛮的人中分离出来,交换成为常态,剥削成为可能;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相分离,奴隶使用普遍化,商品生产出现;第三次大分工是商业与生产部门相脱离,商人阶级出现,国家取代氏族制度。虽然三次大分工的经济基础都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导的小农经济,分工规模小,覆盖面窄,但是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
产力发展。事实证明,自然分工是人类从野蛮时代进入到文明时代的动力。
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规模日益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对分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分工不再局限于两性之间或天赋(如体力)等因素形成的自然分工,而是由于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出现了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离。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社会分工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2]534马克思这一论断标志着分工从自然分工阶段进入到社会分工阶段。社会分工的出现意味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日益丰富,本性贪婪的人都想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便导致私有财产、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产生。这种分工使工人被迫劳动,丧失了自己的人性;社会财富越丰富,工人越贫穷,贫富两极分化;人与人之间关系恶化,形成了资产阶级统治和剥削工人阶级的现象,人的自我活动、自由活动沦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手段。当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体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无法调和时,企图让个体让渡特殊利益,打着代表共同利益幌子的国家虚幻共同体由此登上政治舞台。马克思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2]537这表明虚幻共同体里的社会分工导致被统治阶级被剥削、被压迫,因此,被统治阶级必然会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表现形式。当生产力发展到极高水平时,旧式社会分工将会消灭,社会分工进入自愿自觉阶段,劳动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活动,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活动范围、活动对象,人性得到充分尊重。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能在真正共同体里,而人的本质正是人的真
正的共同体。马克思对共同体的认识离不开分工的发展,分工的深入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发展的动力。
(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价值导向
马克思一生都在为人的解放和发展而奋斗,他的共同体思想最终指向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3],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不同之处在于人是有意识的、完整的、自由的人,人能够占有自己的全部本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揭示了人的本质,他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01。这意味着人的存在和发展必然处在一定的交往关系和经济关系中,这些关系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论断,并将个人与社会的
发展联系起来,“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4]。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并科学论证了实现共产主义的可能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指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在自由人的联合体里,即真正共同体。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透视了他一生都在思考和解答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共同体的界定和划分体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
在马克思看来,人在自然共同体里谈不上发展,生存是其首要和唯一任务。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虚幻共同体应运而生,在虚幻共同体里,人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但这种发展是片面的,只有当每一个自由人联合起来,形成“自由人联合体”,即真正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每一个人才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真正共同体为每一个个体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5]。真正共同体是由自由的个体联合而成,个体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另一方面,真正共同体为个体全面发展提供场域。“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5]。真正共同体为个体生存发展提供有利空间,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施展其才能,满足其兴趣爱好,实现人生理想,个体的发展不会受到主客观条件限制,反而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造客观世界,既不会成为他人发展的绊脚石,也不会受到他人的阻碍。就像马克思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共同体思想的研究受特定价值目标的指引,共同体与人的发展始终紧密联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共同体的扬弃过程,共同体发展的最终形式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可能。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首屈一指,马克思对共同体的探究并不是为建构闰土的立方时空
共同体理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共同体的
发展比肩同行,人只有在“真正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解放和发展。当今世界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交往日益普遍和密切,各个国家以及各国人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整个世界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同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现代人的生活创造了优越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人拥有足够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如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世界经济增长缺乏动力,贫富差距日益突出,局部地区战乱不断,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气候变化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面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难题,我们怎么办?这一难题要求我们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寻答案。马克思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注为现代人类生存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习近平基于时代的呼唤和对现实挑战的回应,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旗帜鲜明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世界各国合作共赢,进一步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繁荣发展。只有世界各国团结协作,共商共治,风雨同舟,共克时艰,才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难题上有所作为,才能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和实践是实现真正共同体的初步探索,彰显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当代价值,为人类社会持续共同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天体物理学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91.
[责任编辑:马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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