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21号)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21号)
【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互联网 
【发文案号】嘉文综罚字〔2021〕21号 
球面滚子轴承【处罚日期】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反垃圾邮件系统文化和旅游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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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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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文综罚字〔2021〕21号
当事人:朱海军
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柳村村金钱坞35号
2021年5月17日,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市乐游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办的(号:jxlyhu)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执法人员发现该发布含有包价旅游服务信息的旅游宣传路线。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前往嘉兴市乐游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住所依法亮证进行检查,发现其组织了一次登三清山的旅游业务的活动清算表、交费转账记录等资料,且无法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朱海军和公司员工王玉美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俩人陈述了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嘉兴市乐游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企业团建、拓展培训等经营活动,无开展旅游业务资质。自2021年3月起,公司的(号:jxlyhu)发布了多条旅游路线信息,用来招揽生意。到被查获之日止,只有一单2021年“5.4-5.5特价450/人,登三清山 观奇峰云海,觅道骨仙踪,在云端听花开”的旅游路线组团成行。此次收取旅游费用共计9800元,包车、酒店费用等成本为7873元,扣除成本后结余1927元。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为9800元,违法所得为1927元。责任人朱海军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旅游业务,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责任。
明水大化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有:1. 远程勘验截屏证据1份7张和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网络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上宣传多条旅游路线,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并远程勘验截屏取证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3. 法定代表人朱海军及公司员工王玉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无开展旅游业务资质,擅自组织开展了一次登三清山的旅游活动,收取旅游费用并有获利的过程和事实;4. 朱海军及王玉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朱海军及王玉美的个人身份信息;5. 嘉兴市乐游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6. 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6张和旅游活动游客报名表、活动清算表各1份,证明登三清山的旅游路线已经组团成行,该公司收取了旅游费用并有获利的事实;7. 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份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经过和事实。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于2021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文综罚告字〔2021〕21号)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作为嘉兴市乐游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取得经营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公司员工开展经营旅游业务,但因经营旅游业务时间较短,且仅经营一笔旅游业务,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立即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2000元。
回首黄土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6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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