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转发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转发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3.03.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转发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集效应各市、县财政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重新修订并印发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附件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bac5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危机管理专家 
北京邮电大学iptv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
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
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丙烯酸酯乳液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杀夫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
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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