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8.04.10
湘仪动测【字 号】京财行[1998]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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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萧红的女儿
正文
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行〔1998〕330号 199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97)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具有特殊位置的首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任秀娟 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入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列入市级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市级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市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
  (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二)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
  (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五)公安系统的行政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等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区(县)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报年度预算。
  (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三)各级公安机关遇有难以预料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四)公安机关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报的科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在编报公安业务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驯养费、服装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入“公务费”,其他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在编报公安特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技侦设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特别办案费等公安特费列入“业务费”目级科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收入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
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企业家天地  (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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