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名词解释

财政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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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物品
是指由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提供的、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这种物品有两大特征:第一,非排他性;第二,非竞争性。前者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获得利益,后者是指多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一大四小
2、 “成本—效益”分析
是指针对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提出若干实现建设目标的方案,详列各种方案的全部预期成本和全部预期效益,通过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实质上包含了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政府确定备选项目和备选方案;第二个过程是政府选择方案和项目的过程。
3、 转移性支出
系统脱敏疗法案例是指直接表现为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的支出,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它体现的是政府的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
4、 财政补贴
是政府转移性支出的一种形式。即通过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一种政府无偿支出,在我国政府的财政统计中财政补贴主要包括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大类。
5、 财政贴息
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成本价格提供补贴。
6、 税收支出
郎咸白是指以特殊的法律条款规定的、给予特定类型的活动或纳税人以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形成
的收入损失或放弃的收入,它是政府的一种间接性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依据作用的不同,税收支出可分为照顾性税收支出和刺激性税收支出两大类。
7、 纳税扣除
是指准许企业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即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从毛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或以一定比例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应课税所得额。在累进税制下,纳税人的所得额越高,扣除的实际价值通常越多。
8、 税收抵免
是指允许纳税人从其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在西方国家,税收抵免的主要有两种:即投资抵免,又称投资津贴和国外税收抵免。根据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数额是否允许超过应纳税额,税收抵免划分为“有剩余的抵免”,即扣除数额不超过应纳税额和“没有剩余的抵免”,即没有抵尽的抵免额返还给纳税人两类。
9、 预算外资金
是指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的、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和由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简单地说,预算外资金是属于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财政性资金。
10、  课税对象
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11、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纳税人真实负担的有效税率,在没有税负转嫁的情况下,它等于税收负担率。有些税种由于实行免税额、税前扣除和超额累进征收制度,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低于按税率表上所列税率计算的税款,形成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偏离。
12、  平均税率
是实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它往往低于边际税率。一般来说,平均税率接近于实际税率,而边际税率类似名义税率。
13、  超额累进税率
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具有累进程度低、级距临界点税额增长合理和计算复杂的特点,一般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14、  定额税率
亦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具有计算便利、从量计征、不受价格影响的优点。其缺点是税负不尽合理,是适用于特殊税种,如我国的资源税、车船牌照税等。
15、  起征点与免征额
是税法中规定的对纳税人的照顾形式。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限定,是一种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
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6、  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
是指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即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这种税收分类的方法普遍流行于西方国家。
间接税 
与“直接税”相对应,是指税负可以转嫁的税种,该税具有课征不稳定的特点。一般认为,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
17、  从量税与从价税夫承子液H
从量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我国的资源税、车船
使用税等。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税负水平固定化,不尽合理,只适用于少数税种。
从价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从价税更加适用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是大部分税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
18、  税收中性
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第一,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第二,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19、  税收超额负担
是指国家在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的过程中,除了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外,还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即因征税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二,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即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20、  税负转嫁
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2)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3)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7: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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