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6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124、9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沁水阳光农廉网陈冬梅 
【审理法官】陈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韵悦 
【当事人】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韵悦 
【当事人-个人】许韵悦 
【当事人-公司】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ibm存储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许韵悦 
【本院观点】中国武术职业联赛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仕邦公司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许韵悦主张仕邦公司支付其2021年5月1日至24日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是顺丰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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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本案中,仕邦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安排许韵悦待岗存在合理依据,且其发出的待岗通知书均未告知许韵悦具体待岗期限。许韵悦在2021年5月7日始收到仕邦公司作出的待岗通知书,顺丰公司在该日即已取消了许韵悦的工号权限,导致其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另,仕邦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待岗通知书》中也明确告知许韵悦“若对上述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于收到本函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许韵悦已在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多次通过书面和短信方式向仕邦公司的待岗安排提出异议,但仕邦公司均未给予任何合理解释,也未与许韵悦进行沟通协调。前述期间许韵悦一直回到原工作地点,但因顺丰公司已取消其工号权限,导致其无法提供劳动。综上,仕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许韵悦待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又未与许韵悦协商一致待岗的前提下,以许韵悦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仕邦公司应向许韵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42.71元(8077.53元/月×3.5个月×2倍)。涉案仲裁裁决
书已裁决仕邦公司应支付许韵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42.17元,许韵悦对前述裁决结果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仕邦公司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许韵悦主张仕邦公司支付其2021年5月1日至24日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是顺丰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仕邦公司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虽然仕邦公司提交了《待岗通知书》和《关于许韵悦旷工的通知书》,主张其司因业务调整、岗位编制变动而要求许韵悦到指定地点报到待岗,许韵悦拒绝并自2021年5月7日起旷工3天以上,其司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关系。但因仕邦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司因业务调整、岗位编制变动的事实依据及要求许韵悦予以待岗的合理性,亦未就其司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已事先征得许韵悦同意,就待岗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许韵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发出《待岗通知书》,要求顺丰公司停止了许韵悦的工号和系统使用权限,使其无法正常上班,旷工的过错责任在于仕邦公司。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仕邦公司以许韵悦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仕邦公司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给许韵悦。    二、关于许韵悦主张仕邦公司支付其2021年5月1日至24日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依前所述,仕邦公司以许韵悦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法,且该期间并非许韵悦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按时到岗正常工作。因此,仕邦公司应当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该司5月24日向许韵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止的工资。仕邦公司不同意支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许韵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仕邦公司主张许韵悦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为一天,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休假情况表,仕邦公司是以小时作为休假的基数,并确认许韵悦未休年休假1.19天,故一审法院按照仕邦公司提交的该休假情况表计算许韵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三、顺丰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仕邦公司与顺丰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外包关系,许韵悦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与顺丰公司仅是用工关系,而
呢喃的火花对于员工的使用和岗位安排,作为用人单位的仕邦公司有决定的权利。本案中,顺丰公司停止了许韵悦的工号和系统使用权限,是基于仕邦公司给其发送邮件的指令而为,并非其主动行为,因此,对停止许韵悦工作的责任和后果应当由仕邦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顺丰公司对许韵悦造成损害,才与仕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许韵悦诉请顺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顺丰公司上诉请求其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仕邦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顺丰公司所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9877、336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9877、336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9877、33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42.17元给许韵悦;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9877、33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1日至5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640.98元给许韵悦;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9877、336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26.65元给许韵悦;    六、广州顺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两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58: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对第十至十二项存在争议,对其余事项无争议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许韵悦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仕邦公司。    二、工作岗位:在顺丰公司处担任客服。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许韵悦与仕邦公司签订两份劳动
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工资情况:每月18日由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许韵悦上月工资。许韵悦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077.53元。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21年5月24日。    六、待岗情况:2021年5月6日仕邦公司作出《待岗通知书》,告知许韵悦因业务调整,岗位编制变动,安排其于2021年5月7日开始待岗。2021年5月7日许韵悦回复拒绝退工待岗安排。2021年5月10日仕邦公司再次发出待岗通知,要求许韵悦前往至仕邦公司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处报到待岗,同日许韵悦回复拒绝退工待岗安排。2021年5月17日仕邦公司作出《关于许韵悦旷工的通知书》,告知许韵悦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未履行请假义务,无故旷工达到3天以上,并要求其2021年5月19日到指定地点报到待岗。2021年5月18日许韵悦回复拒绝退工待岗安排。    七、解除劳动关系情况:2021年5月24日仕邦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许韵悦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未履行请假义务,无故旷工达到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关系。    八、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在职期间由仕邦公司为许韵悦缴纳社会保险。    九、其他情况:2021年6月18日许韵悦收到仕邦公司支付的3301.11元。    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金。    仕邦公司主张及举证:其司与顺丰公司为业务外包关系;因公司业务调整,外包人员岗位编制发生变动,其司安排许韵悦2021年5月7日起待岗,2021年5月11日起要求许韵悦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报到待岗,许韵悦收到《待岗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至指定地点报到待岗,在其司再次发出《待岗通知书》及《关于许韵悦旷工的通知书》后许韵悦仍拒绝按照要求至指定地点报到待岗,因许韵悦旷工达三天以上,故其司按照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依法解除与许韵悦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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