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家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瑞王元元李侠 
【审理法官】刘瑞王元元李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家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当事人】韩家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当事人-个人】韩家民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家民 
【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引向器【本院观点】韩家民上诉请求给予伤残认定或残疾证认定,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韩家民一审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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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韩家民上诉请求给予伤残认定或残疾证认定,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韩家民一审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中,1977年韩家民因工受伤,2019年1月2日韩家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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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要求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后第一勘探队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韩家民纳入老工伤统一管理,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研究,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批复,将韩家民认定为老工伤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韩家民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未认定其构成伤残等级,故其诉请按三级伤残等级赔偿其各项损失并提高退休待遇、发放伤残补助金等,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韩家民于1977年发生工伤,距今已满20年的部分超出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其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韩家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网络恐怖主义【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韩家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家民于1975年被第一勘探队招工,分配到凤台县线工作。1977年1月31日,韩家民因公受伤,后调整至后勤岗位工作。1994年,韩家民办
理了退休手续。韩家民因退休待遇问题多次去第一勘探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访,并于2019年1月2日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第一勘探队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责任,为韩家民进行工伤认定。韩家民提起行政诉讼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一勘探队协调,后第一勘探队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将韩家民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申请,经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关于将韩家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批复》,同意将韩家民认定为老工伤,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气液分离器【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条对于最长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韩家民于1977年1月31日发生工伤,1994年办理退休手续。韩家民在领取退休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且韩家民在2019年8月2日湖州黄萌
的起诉状中也认可其为工伤费用等问题不间断反映25年之久,韩家民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勘探队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损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故第一勘探队认为韩家民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韩家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韩家民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韩家民上诉请求:1、撤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韩家民一审合法的工伤待遇诉求请求给予工伤伤残级别鉴定若不鉴定请求给予叁级残疾证的认定。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老工伤特殊情况请求延长诉讼时效并调查行政诉讼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行初1号判决及淮南市中院(2019)皖04民终1742号判决。2019年1月15日韩家民的工伤才被认定并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是第一勘探队未履行法定职责即给付义务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韩家民与第一勘探队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存在给付义务。韩家民于1977年1月31日因工伤住院3个月当时矿工二院脑外科诊断为脑死亡和植物人经好转结论是脑挫裂伤。期间转合肥省立医院相继及歇工1年半左右。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第一勘探队
夜圣将韩家民从复杂的机械修理调动为体力劳动韩家民累成职业病椎间盘突出丧失劳动能力不得已退休。在此期间第一勘探队已知道韩家民已达到伤残级别有告知义务并给予韩家民工伤认定和伤残级别鉴定。1977年淮南市已有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机构韩家民属于重大工伤(院党委书记及办公室主任已证明),且已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行1判决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1742号判决对该证明予以认定。第一勘探队的法人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韩家民是受害者,现在仍在之中,因此把2019年1月15日工伤未认定及转入社保统筹管理之前的时间,即诉讼时效完全转嫁到韩家民身上显失公正。发生工伤后,第一勘探队能拖就拖失去了劳动保护法的根本意义。1996年,韩家民得知国家出台老工伤文件,多次到第一勘探队的当时主办人张徐春要求给予韩家民工伤认定和伤残级别鉴定及解决有关工伤的所花费的费用问题,但韩家民的申报材料被放置在其办公室3个月一直不给办理,从1994年韩家民退休至2018年12月之间,韩家民的工伤费用被放置在第一勘探队的安检科办公室,原物返还案庭审时也进行了质证出庭的劳资部长张徐春已默认:“拿着大把的医药费来我报销脑子有病",已被书记员记录在案,应予以认可。劳动保护法明文规定:“已给工伤认定的当事人要求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人社部发(2019)40号《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工作的通
知》指出“对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鉴定过的工作人员予以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对于只认定而未鉴定的人员重新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后予以登记对于未认定和未鉴定的人员摸清基本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该文件并没有表述出老工伤认定与鉴定的时效问题原物不能返还(原伤残诊断证明)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和伤残级别鉴定韩家民一直在之中,一审法院使用的法律太宽泛、片面失去了公平、公正性。即便存在时效问题也是第一勘探队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如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韩家民工伤未认定之前第一勘探队的所作所为。行政诉讼案中第一勘探队答辩状言:“答辩人无责任和义务为韩家民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一、二审答辩状中的陈述都清楚的表明了市人社局在叁年多时间内多次要求第一勘探队上报韩家民的工伤材料而第一勘探队隐瞒重大工伤不报构成了完整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链。二审行政案庭审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第一勘探队均已默认。韩家民的实名举报也遭打击报复,原物返还案中第一勘探队涂改伪造证据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是造成诉讼时效的根本原因。不应因为韩家民的工伤发生时间早,就没有工伤待遇而另眼看待不能由受害者单方面承担诉讼时效。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韩家民二审提交证据行政诉讼二审案件中其提交的四份手写材料,证明韩家民于2016年2月去人社局申
请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但是直到2019年才给办理,造成诉讼时效延长。第一勘探队质证意见为:不予认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一勘探队也没有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1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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