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立桥与单希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9391号民事判决书

单立桥与单希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939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磊 
【审理法官】孙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单立桥;单希江;于素云 
【当事人】单立桥单希江于素云 
【当事人-个人】单立桥单希江于素云 
【代理律师/律所】王恩仓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恩仓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恩仓 
【代理律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1yys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单立桥 
【被告】单希江;于素云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单立桥主张误工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单立桥主张误工费应否支持。本案中,单立桥主张误工费24000元,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单立桥所提交村委会证明不足以证明单立桥的劳动能力及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另外,单立桥主张跟随单希波打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单立桥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单立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上诉人单立桥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0:21:10 
领导科学与领导艺术【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5月31日15时许,单希江无证驾驶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面包车,在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范村街里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单立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单立桥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单希江逃逸。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单希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单立桥不承担事故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后予以维持。上述事实有单立桥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为证,单希江、于素云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单希江逃逸的事实不成立,事故发生后,单希江随单立桥去医院,不存在逃逸行为,单立桥系逆向行驶。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已认定该事故认定书调查和认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对复核结论维持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并申请对单立桥驾驶车辆的性质进行鉴定,单希江为证明其主张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及事故现场图,
单希江、单立桥、单希禄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为证。单立桥经质证对调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从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三轮车系在道路东侧行驶,从三轮车的翻倒方向可以看出单希江系逆行。于素云对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单希江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单立桥的调查笔录有异议,如果单立桥系由南向北靠右侧行驶,碰撞地点应该在道路东侧,通过事故现场图可知单立桥系逆向行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单希江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单希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谎称于素云驾驶车辆的行为,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单希江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章丘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系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查明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亦可查明事故事实、事故发生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单希江申请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单希江驾驶面包车与单立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单立桥受伤,事实清楚。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单希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单立桥不承担事故责任,并
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公安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单希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单立桥提出于素云与单希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于素云作为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于素云与单希江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单希江与于素云系夫妻关系,于素云明知单希江无驾驶资格,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致使单希江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于素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单希江、于素云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单希江与于素云在交强险外按照6:4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单立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
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并依法判令单希江、于素云赔偿单立桥误工费2400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单希江、于素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单立桥误工部分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单立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一直跟随本村的单希波在工地打工,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原审法院以单立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单立桥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村委会作为基层众自治组织,基于对本村村民工作、生产生活状况的了解,在依据客观事实基础上出具的证明,完全可以证实单立桥常年在外打工的事实。同时,单立桥与单希江均系同村村民,所以村委会在出具证明时会更加慎重谨慎,因此村委会出具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能够作为单立桥主张误工费的依据。法律的适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维护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单立桥年满68周岁本应是颐养天年的年龄却仍然坚持打工,本身就说明其家庭的窘困与负担之重,而且,现在在身体恢复后又开始跟随建筑队外出打工。虽然事故发生时所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购买交强险的事实说明,这种认定只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仍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单立桥提交:证据
一单希江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单希江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保证书,保证除积极出资为单立桥进行康复外,还会对单立桥的误工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证据二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范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单立桥在事故发生之前常年以跟随建筑队打工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目前单立桥的身体稍作恢复后,便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单立桥生活窘迫,家庭负担重。证据三单立桥申请单希波出庭作证,并提交考勤表两本。单希波陈述,单立桥是其伯父,单希波承包多处工地建筑垃圾清理,因系个人承包没有承包合同,雇员工资均以现金发放,雇员都是本村村民,没有收条,人多的时候就在考勤表上签名。单立桥在工地上打零工,工资150元天,以现金发放。综上所述,单立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单立桥与单希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91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93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立桥。
蛋白gg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希禄(系单立桥之子),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仓,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希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素云。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喷塑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立桥因与被上诉人单希江、于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工作的决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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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单立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并依法判令单希江、于素云赔偿单立桥误工费2400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单希江、于素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单立桥误工部分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单立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一直跟随本村的单希波在工地打工,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原审法院以单立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单立桥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村委会作为基层众自治组织,基于对本村村民工作、生产生活状况的了解,在依据客观事实基础上出具的证明,完全可以证实单立桥常年在外打工的事实。同时,单立桥与单希江均系同村村民,所以村委会在出具证明时会更加慎重谨慎,因此村委会出具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能够作为单立桥主张误工费的依据。法律的适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维护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单立桥年满68周岁本应是颐养天年的年龄却仍然坚持打工,本身就说明其家庭的窘困与负担之重,而且,现在在身体恢复后又开始跟随建筑队外出打工。虽然事故发生时所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购买交强险的事实说明,这种认定只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仍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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