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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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沅陵县志【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2146号 
戒严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秀媛白丽娜谷永刚 
【审理法官】高秀媛白丽娜谷永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陈超  cry ab it什么意思
【当事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陈超 
【当事人-个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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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曹庆夫黑龙某某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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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曹庆夫 
【代理律所】黑龙某某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陈超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7.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5 00:00:53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强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G3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8km+200m处(太和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门前路段)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李玉秀撞伤倒地,后被由西向东行驶马某驾驶的皖K×××××小型轿车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1承担次要责任。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太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马某、李某、刘某2、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王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裴厉雁予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上诉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合法、认定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受非法侵害错误。上诉人与原村村民的宅基地经南湖镇政府批准,统一丈量、放线、划定,按照统一标准建造,并且与上诉人同一类房屋的郭长玉、陈常升、卜照坤、李树荣户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房屋为合法建设。在未经过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向上诉人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上诉人房屋及其他设施系不合法建设的情况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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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价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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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21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安区建设大街某某浙商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涛,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某某楼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战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某某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7.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高秀媛
审判员  白丽娜
审判员  谷永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文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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