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2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静琴谷永刚高秀媛 
【审理法官】王静琴谷永刚高秀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英;贾金生;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英贾金生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桂英贾金生 
【当事人-公司】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王志伟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钱梦姝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王志伟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钱梦姝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  瑞意恒动
【代理律师】苏蕊王志伟钱梦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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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桂英;贾金生;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骑士公司与泰康在线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为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并非交强险的替代,也不是强制投保,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一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案所涉保险关系不予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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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数字示波器设计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骑士公司与泰康在线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为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并非交强险的替代,也不是强制投保,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一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案所涉保险关系不予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骑士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车辆所有人是骑士公司,骑士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公司并未提供车辆,车是魏俭的,这种车也上不了交强险。经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骑士公司;骑士公司也承认其知道其公司员工刘妍在中环站向贾金生等快递员出租电动车。按现有证据,肇事车辆是从骑士公司的工作场所租出,由骑士公司的员工租出,用于骑士公司的雇员从事快递送餐业务,该车与其公司场所、人员和业务密切相关且骑士公司知情,而骑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肇事车车主是魏俭,故一审认定车辆所有人为骑士公司并无不当。骑士公司有义务管控好其所有的车辆,包括被鉴定为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其明知快递员使用该型号无牌照机动车上路不符合交通规则,仍允许员工向快递员出租该车用于公司的送餐业务,对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骑士公司主张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贾金生受雇于骑士公司,在送餐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桂英受伤,对交强险限
额外的损失,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由贾金生的雇主骑士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一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双方主次责任,结合案件情况,酌情确定双方按80%和20%责任比例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00元,由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3:28 
【一审法院查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保险合同是雇主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也按此案由赔偿,先赔交强险。我公司雇主责任险并非交强险的替代,也不是强制投保,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关于免责部分,上诉人反复在我公司投保,多次理赔,知道免责条款。关于主次责任八二分配应按黑龙江省规定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1日11时10分许,原告张桂英骑行
两轮自行车,沿建华区兴隆路天增小区35号楼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增小区35号楼东侧出入口道路交叉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沿天增小区35号楼东侧出入口道路由北向南被告贾金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桂英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桂英被送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8天,支付门诊费638.00元、住院费33702.33元、急救费110.00元。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金生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桂英负次要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桂英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伤后270日;伤后180日内需护理,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之后时间需1人护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期间增加护理期7-10日,需1人护理;伤后180日内需增补营养。后期医疗费需80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张桂英支付鉴定及检查费4020.00元。另查明,被告贾金生为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雇用的员工,从事送餐工作。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在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40万元,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每次免赔额3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1日5时起,至2019年2月11日23:59:59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需求曲线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贾金生受雇于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送餐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张桂英受伤,故原告张桂英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医疗费部分,依据医疗费票据,共计34450.33元。营养费按照每天100.00元标准,支持180日,即18000.00元。后续医疗费部分,参照鉴定意见,支持8000.00元为宜。误工费部分,因原告张桂英早已超过退休年限,且其提供的误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故误工费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部分,参照鉴定意见为伤后180日内需护理,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之后时间需1人护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期间增加护理期7-10日,需1人护理。参照2018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共计34243.06元。伤残赔偿金部分,依据鉴定意见张桂英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参照2019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宜,共计111402.00元。上述费用共计206095.39元。因被告贾金生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辆所有人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故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总额为188876.31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贾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故不亦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此不予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桂英医疗费、营养费、后续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88876.31元;二、驳回原告张桂英其他的诉讼请求。  t检验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泰康财险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我公司与泰康财险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予一并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区分
交强险和雇主责任险。同类案件有生效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2.泰康财险没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及事项不发生法律效力。3.一审认定车辆所有人是骑士公司,骑士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并未提供车辆,车是魏俭的,这种车也上不了交强险。4.一审判决认定按80%责任比例承担明显偏高,应予调整。骑士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车辆所有人是骑士公司,骑士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公司并未提供车辆,车是魏俭的,这种车也上不了交强险。经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骑士公司;骑士公司也承认其知道其公司员工刘妍在中环站向贾金生等快递员出租电动车。按现有证据,肇事车辆是从骑士公司的工作场所租出,由骑士公司的员工租出,用于骑士公司的雇员从事快递送餐业务,该车与其公司场所、人员和业务密切相关且骑士公司知情,而骑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肇事车车主是魏俭,故一审认定车辆所有人为骑士公司并无不当。骑士公司有义务管控好其所有的车辆,包括被鉴定为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其明知快递员使用该型号无牌照机动车上路不符合交通规则,仍允许员工向快递员出租该车用于公司的送餐业务,对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骑士公司主张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齐
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齐齐哈尔市骑士代送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1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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