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代理服务器技术
【公布日期】1989.10.31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元钢【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肽键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
  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mm理论  为方便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进行正常、合法的采访,中宣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港澳办发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注意事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明确规定: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采访,均应事先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境;来大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统一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的台湾、港澳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文件,配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海关一律凭中国记协
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出境时应由携带人原物带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不准携运进境。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通讯用便携式传真机,应视同摄影器材,按规定验放。
  二、上述人员携带摄影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收取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附有关物品清单,海关将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签章后纳入关封交接待单位收执。上述器材复运出境时,出境地海关核查无误后在保证函上签章,并重新纳入关封退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以货运方式运进的摄影器材,接待单位除出具上述证明和物品清单外,还须填写报关单。
  三、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进境采访所需的照相胶卷、摄影胶卷、空白录音磁带、空白录像磁带,按总署(84)署行字681号文的有关规定,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免税放行。
天敏电视卡驱动  四、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港、澳、台胞携带的便携式摄影机或摄像机,按海关对旅客旅
行自用物品的规定验放。
  五、以往所发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台湾和港澳记者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对其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要输入电脑,以便统计和核查。同时要注意收集反映,遇有重大问题或情况,立即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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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采访   记者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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