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体系结构设计
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提要:秦律中“公室告”和“家罪”的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关键词:公室告;家罪;父权;君权
秦律对“公室告”与“家罪”之不同处理方式,反映了秦律在限制父权的同时,又为父权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由于秦简本身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过于简略,要想准确地了解秦律与父权的关系有一定的困难。围绕这一所提出的各种观点,韩国学者金烨先生已做了很好的概述。[①]张家山汉简中大量西汉初年的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律,这些资料的公布,对我们理解“公室告”与“家罪”的含义颇有帮助。本文就结合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及相关资料,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并考察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对秦简有关资料的解读
东革阿里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含义有明确的定义:autoit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②]
根据上述文字的后半部分可知,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父母擅自对子女及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③]不为“公室告”,亦即属于“非公室告”。与此相对应,前半部分中的“它人”应当主要指家庭以外的人,也就是说,针对家庭以外的人的侵害行为,包括故意杀人、伤人或盗窃,属于“公室告”。
那么,秦律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目的何在?根据下面这段文字可知,官府对两种性质的侵害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中尊长的权力: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④]
这段文字包含一条法律原文以及对这条律文所做的解释。其中的“主”,应当既包括男主人
也包括女主人——相对于子女而言,他们是父母;相对于奴婢而言,他们是主人。
陈其刚
金属锂如果没有后面的解释文字,对“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这条律文的理解可能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根据前面所引述的第一条简文对“非公室告”的定义,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本条律文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及奴婢的侵害行为——才不允许子女及奴婢对尊长提出控告。
王传剑(2)不论父母的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包括奴婢)还是家庭以外的人,都不允许子女及奴婢控告,也就是说,凡是“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为,都属于“非公室告”。[⑤]
将“·”号前面的律文和后面的解释文字结合起来,就会发现,并非“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为都是“非公室告”,此条律文中的“非公室告”仅限于“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这样的侵害行为,这与前述第一条简文对“非公室告”的定义是大体一致的。如果把家庭中子女和奴婢对尊长的控告都认定为“非公室告”,则不但使此条律文与其后面的解释文字不一致,而且也与前面所引述的第一条简文对“非公室告”的定义相抵触。因此,律文中的“非公室告”
与“子告父母,臣妾告主”是并列关系,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会导致官府不予受理(“勿听”)的结果。上述(2)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至于这里的“告者”及“它人”,当指律文中所提到的“子”及“臣妾”,即家庭中的卑幼,而不是指家庭以外的人。理由是,其一,“·”号后面的文字是对前面律文的解释,鉴于律文只提到“子”和“臣妾”,因此,不论是“告者”还是“它人”,应不会超出这一范围。其二,家中尊长要想杀、刑、髡其子女及奴婢,必须征得官府的同意,否则即为“擅”,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擅杀子,黥为城旦舂”;[⑥]过继弟之子为后子而擅杀之,则处以弃市之刑;[⑦]“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⑧]父家长要杀、刑或髡其子及奴婢,必须征得官府的批准。[⑨]试想,如果家长对子女、奴婢的侵害行为既不允许子女及奴婢控告,也不允许家庭以外的人控告,那么,官府将如何追究家长随意侵害子女及奴婢的法律责任?秦律中的有关规定又怎能得到落实?如此明显的自相矛盾,当时的立法者又怎么可能熟视无睹?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告者”与“它人”理解为家庭中的子女及奴婢,法律禁止他们对家长的“非公室告”行为提出控告,以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又允许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使官府能够对有“非公室告”行为的人处以较普通人之间的同类侵害行为轻的惩罚,以限制家长滥用权力,从而维护国家机器的权威,这样一来,上述矛盾就不复存在了。
商鞅变法所颁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的,到秦王朝建立前后,又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此时的秦律,已经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无论如何不应低估秦立法者的专业水准。
在上述“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资料中,没有提到夫妻之间的侵害与控告。根据秦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中其他的尊卑、长幼关系有所不同。首先,如上所述,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言,夫、妻同处于“主”(家长)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髡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禁止子女及奴婢控告。其次,秦律鼓励检举告发,妻子如果隐瞒丈夫的罪行,将被连坐问罪;相反,妻子如果告发丈夫的罪行,不仅不被连坐,而且还可保住属于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财产;[⑩]家长(父母)有“非公室告”之罪,官府不受理子女及奴婢的告发,却没有禁止妻子对丈夫告发,也没有禁止家庭以外的人告发。第三,秦律丈夫殴伤妻子与普通人之间斗伤同样处以耐刑。[11]凡此种种,说明丈夫杀、伤妻子不属于“非公室告”方面的犯罪。
秦律对“不孝”罪的惩罚明显重于普通犯罪,如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者,处以黥城旦舂的刑罚;[12]对被控以“不孝”之罪者,最重可判处死刑[13]。由此推断,“不孝”罪虽然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不属于“非公室告”。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所要明确的是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各自包含哪些罪名?二是哪些人有权检举告发,哪些人无权检举告发?综上所述,“公室告”包括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晚辈对长辈的“不孝”罪和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这类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官府检举告发。“非公室告”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以及父母擅自对子女和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的行为,这类侵害行为如果由家庭内部成员(包括奴婢)向官府告发,官府将不予受理,但不禁止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父母因子女盗窃家中财物而告发他们,官府不予受理,但父母可以以“不孝”的罪名对子女提出控告,因此,“非公室告”实际上主要是禁止子女对父母、奴婢对主人提出的控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18: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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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奴婢   子女   公室   行为   告发   父母   侵害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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