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伦理与西方契约

儒教伦理与西方契约
杨不管事件儒教文化结构的核心是“家族”。这种“家族”文化的结构可以用“忠”、“孝”、“仁”、“义”四个字来概括。
这四个字之中又以“孝”为根本。“孝悌”维系了家庭与家族的基本伦理一个家庭的主宰就是这个家庭的父或者祖父,一个家族的主宰就是所有这个同姓家庭的长房长父或者长房祖父,家庭的父或者家族长房的父的一切言行就是法律,就是准则,就是家庭中的子或者偏房的众子活着或者奋斗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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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悌”的向上延伸和扩展成为“忠君”,整个“国家”概念被定义为是一个大的以家族为基本单位,以姓氏分割权重的全民参股的家族股份集团,帝王就是头号癌症旅馆CEO,众族之王——不忠不孝是十恶不赦的破坏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重罪,人人得而诛之。
“义气”是家族伦理的横向扩展,“四海之内皆兄弟”“同气联枝”认同家族伦理的族可以结成姻亲,乡党,同年来形成更强大的联盟以攫取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独家买断权——家族利益是超越国家利益之上的真实存在,按地域、按宗亲远近结党营私,结党夺权争利,是儒家名利场的优秀传统文化。
“仁爱”则是君主官吏或家族长辈对晚辈菜鸟的奇异恩典,君主官吏或家族长辈被儒家当作圣人,姓氏名讳、塑像牌位放在家中,或者家族聚集地最突出最显赫的方位高高供起,日夜香火不断,是永远伟大、光荣和正确全知全能的GOD,是族中氓心理上的,如果出了问题捅了漏子都是下人(即偏房或者别房)的过错和责任,要么你领会敬爱的慈父精髓要义有闪失,要么需要你挺身而出时跑去打野吃瓜。
“忠君”、“孝悌”、“仁爱”、“义气”是搭起中国文化结构的四维支柱,上下纵横互为支撑,形成一个不可证伪,不可拆散又颇能自圆其说的完整框架,衍生出中国文化中大部分意义、价值、伦理与道德的传统体系。  所以社会公德对于中国人天生就是奢侈品,自私自利,小恩小惠的私德才是王道,它衍生为团体、血缘和地域利益的亲疏,远近,轻重和高下。  所以任人唯亲是儒家这种文化颠扑不破的延伸;而有权就有真理,有权有钱就有地位,只要有了地位,对于下人(在利益分配中被剥夺,被侵占的边缘化家族,同僚下级和晚辈)就会永远正确,在儒家眼里真理不仅仅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简直就是可以四处卖笑的流莺。
儒家构建的传统文化的根源就是胜者为王,王者为圣,小人卑贱,败者为寇。儒家文化对
于公平和正义的蔑视是根子里的,对法律至上是万分敌视的,这就是儒教伦理始终难以成为影响全人类共有精神财富,尽管人们做过不少的努力宣扬。
球极投影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亚氏提出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的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原则与慷慨理论,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无偿契约的划分。
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的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等并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和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
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的运动。”认为与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和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及一切的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与的理论。
契约精神是一种由理念延伸而来并升华为民主法治观念的社会理念,其内涵和范围随时代的变化而具有不断扩充和泛化的。契约精神总是随社会发展需要而体现不同的时代精神。在现时代,它已成为市场全球化,政治民众化思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新时代,体现时代性的契约精神,其具体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表述:
1.主体意识。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一切都以人的幸福与安康,满足与认同为依归。主体意识包括独立意识(即主体自己到自己的独立存在)、自主意识自然卷入学开证明(即主体自己能独立地而不是依赖或屈从于他人以决定自己的事务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自利意识(即主体认识到其个体及利益的独立存在,认为通过自己的自主创造可以带来己身的和幸福;是由个体组成,
任何体利益的实现,都以个体利益的实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等。主体意识要求公民首先必须认识到自己是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主体,这不仅要求作为主体的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有独立的权利和行为责任能力,还必须到自身是社会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空间和。主体意识源于商品交易者对各自作为商品所有者和监护者的认识和尊重,是契约精神最为基础的一个层面,是契约精神其他形式得以催生和表达的前提。
2.权利意识。权利是法律对公民应该的、既得的、合法的利益的认可和维护,是一种正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市场交换是以实现契约双方互利为目的,因此就市场交换之价值而言,在利义之间,应以利为先。对利益的追求是契约订立与履行的源动力。作为契约精神的实质内容,体现着契约精神的实在价值,是主体之所以保持独立主体身份与地位的现实保证。权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公民实现、政治自由、价值追求的基本途径和可靠手段。权利意识从其具体内涵看,不仅要求公民认识到作为独立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的存在,即:基于现实法律授予和确认的现实权利,它包括法定的人身自由权利、政治权利、黄家传菜(含婚姻家庭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同时还包括当法定权利遭到侵害、剥夺之时而必然派生的推定权利,如请求调解权、诉讼权、提交仲裁权、申诉控告权、举
报权、等等。此外,公民还应意识到人之所以为人、人之赖以生存和谋求幸福所应当享有的应该性权利,如公民有权抵制非正义之法,反抗与人权保护相违背的恶法,以现有权利为基础去主张其应当享有的各种未被法律载明的、未实际享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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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契约   权利   利益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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