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2021年3月Mar.2021第21卷第1期
Vol.21No.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等,公安部、司法部也先后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司法系统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各地省市县结合实际迅速部署,主动出击,取得了一系列战果,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已快速形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同样也面临着纷繁复杂社会治安问题,“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已经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突出表现之一,形形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不仅直接侵害众利益、扰乱治安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而且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下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仍有必要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侦防对策,以期实现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打击,达到对农村社会秩序的有效治理。
一、“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生活中人们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认知,其中有学者将“村霸”界定为,“泛指农村流氓
恶势力,包括横行乡里,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犯罪行为严
重危害农村社会秩序等多种情形中的犯罪主体。”[1]
或是
“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的恶势力,一般就
是一些农村的地痞、流氓、无赖、宗族恶势力等。”[2]认为
宗族恶势力是“依托家族血缘关系形成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3]也有学者“根据人物的
身份、关系以及组织为分类标准,将村霸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村官型村霸、流氓型村霸、宗族型村霸以及混合型
村霸。”[4]但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典型案件来看,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二者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一些共性的特点,其犯罪的主要形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五类:横行乡里欺压良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滥施暴力、敛取钱财、操控选举夺取权力。因此,从二者主要犯罪形式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直接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视为是横行乡里为祸农村的某些人或某些团伙的一种习惯称呼或代称[5],其实质上就是农村黑恶势力这种典型代表的两种具体表现,只不过是人们习惯把个人称为“村霸”,把团伙称为宗族恶势力。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刘鹏里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摘要:诸多因素助长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滋生发展,其犯罪活动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
犯罪类别多元化、犯罪手段公开体化的特点。同时,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过程中存在线索摸排不深不透,多警合成不力没有形成打击合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管控不够等问题。因此,亟需通过强化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工作组织领导、加强犯罪线索摸底排查,精强侦办“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专业队伍、提高侦办水平和质量,建立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长效协同机制等策略予以应对。
关键词:村霸;宗族恶势力;犯罪;侦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21)01-0017-04
作者简介:刘鹏里(1990-),男,甘肃宁县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刑事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
芳(1989-),女,甘肃庄浪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助教,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
收稿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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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分散交叉,年龄逐步向低龄化发展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基本上是土生土
长的当地人,一般以行政村和乡镇为地盘,活动范围有
限。通过2018年以来抓获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数据分析,
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占成员
总数的80%,其中初中文化占57%,小学文化占23%;年
龄多为80、90后人员,近年有逐步低龄化发展趋势。以
甘肃省X县为例,犯罪成员主要以19-40岁的人为主,
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10人,占比为11%;18-30岁47人,
占总数的52%,30岁以上24人,占比为27%。2018年6
月份,打掉的胡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团伙,涉案人员12名,
均为00后,年龄均在15岁至18岁之间。个别涉恶势力团
伙中,前科劣迹人员比较多,由于近年来刑罚轻刑化的趋
势,对一些涉黑恶犯罪分子的教育震慑作用弱化,黑恶犯
罪中前科人员的占比不断升高,主要集中在因、殴打
他人、赌博等被治安处罚,或者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等被判刑人员,如2019年X县公安局打掉的柳
某某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中,61名嫌疑人中有前科的达26人,前科人员所占比重高达42.6%。此外,涉恶头目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本地有一定的活动能量,其恶名
对村民有较强的威慑力量。
(二)组织结构依赖特殊关系,犯罪类别趋向多元化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成员多以家族、地缘、同
学、宗族等关系为纽带,组织关系相对比较稳定。从近两
年打掉的犯罪团伙来看,大多还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是高僧H粗热
恶势力的雏形,虽然团伙中的骨干人员相对固定,但其他
多数人员还是比较松散,组织管理上也没有确定的组织名
称和帮规制度等,犯罪活动有时是临时起意,交叉作案的
占多数,有的成员临时召集。此外,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
进和农村地区商品市场的普遍兴起,农村地区恶势力犯罪
团伙除寻衅滋事、犯罪以外,又多向房屋拆迁、
土地征用、工程建设、运输、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插手。
有的恶势力团伙一旦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还将脏手伸进
政治领域,追求政治影响和政治地位,直接威胁着基层政
权。
(三)犯罪手段公开性、疯狂性、体性特征显著
尤其以家族、宗族、利益聚集起来的涉恶人员,聚散
迅速容易,一人有事八方呼应,召之即来,来之即“战”,
一个电话即将全体成员纠集,再邀集一些同宗人员,携带
刀斧、棍棒,对侵害目标实施打、砸,肆无忌惮地寻衅滋
毫米汞柱
事、殴打无辜、、强占工地,凭借武力和体力
量威吓迫使被侵害人就范。还有的涉恶犯罪团伙,采取软
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达到犯罪目的,比如有的通过体力六元子
支护
量,几十人持械,只骂不打,炫耀武力,给对方造成恐慌
心理,实现其无理要求;有的利用恶名,以恐吓手段摆平
对手,抢夺工程,暴力讨债;有的通过拉拢腐蚀工作人员
的手段,设法垄断经营,,非法谋取钱财,获取
经济利益。
二、“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发展的原因剖析
(一)农村居民综合素质相对低下助长恶势力滋生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出现。有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体现自身价值,拉帮结伙、横行乡间,并与城市社会闲散人员相互勾结,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并逐渐向恶势力发展演变。同时,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综合素质相对低下,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法制意识淡薄,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加之农村宗族、团体意识浓厚,容易受他人操纵,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结伙滋事,最终自觉不自觉地走向犯罪,发展为恶势力。
(二)极端自私的金钱欲望诱使恶势力发展数据库界面设计
受经济大潮的冲击,部分众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错误的认为“金钱万能”,于是为了谋取钱财,一些“问题”青年开始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管束,闲散闯荡于社会,成为特殊的社会体,“金钱主义”价值观致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思想偏差、行为失范,为恶势力滋生和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成了助长恶势力发展的“后备力量”。如2019年5月被打击的刘某涉恶犯罪团伙中,80%以上的犯罪成员都是初中毕业后不再接受教育的无业青年、“问题”青年。加之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强力推进,农村一些土地被征用,建筑工程增多,利益空间越来越大,受金钱欲望的诱使,一些文化程度不高又“奢望”不劳而获的高危体,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采取涉恶手段敛财致富。
(三)基层政权弱化致使社会管控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传统的宗法和乡绅治理模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新的治理体系并未能够及时形成,在农村传统治理模式与新的治理体系之间就存在目前的“空窗期”,农村社会基本处于离散状态。[6]个别地方村级政权软弱瘫痪,对社会治安的控制力不强,有的村级干部不作为或乱作为,极个别村干部涉黑涉恶,甚至成为当地的恶势力头目,众对这些村级政权戏称为“痞子政权”,在他们控制的地盘上恶势力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其次,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各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民间保卫组织,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但是反观实际,大多数村级设立的治保会基本上都是徒有虚名、名存实亡,治保会和民调主任多为村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财政没有单独列支,兼职主任兼职不履职,治保、民调组织形同虚
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消极腐败为恶势力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支撑
农村恶势力之所以得以发展坐大,大多与关系网和“保护伞”有关,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是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直接原因。而农村极个别消极腐败的“贪官污吏”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发展成了“用权换钱,用钱买权”的掌权术,“一切向钱看”成为他们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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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勤“捞”致富成了他们的“处事”准则,黑恶势力正是利用了这些腐败分子的心态投其所好,不惜一切手段,大肆行贿,而一些腐败分子受金钱的诱惑,也不惜以身试法充当了“保护伞”。久而久之,与恶势力犯罪人员沆瀣一气,相互利用,巧取豪夺,谋取私利,为恶势力提供了组织和经济上的支撑,客观上助长了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另外,有时办案人员顶不住压力,经不起诱惑,执法不严不公,更有极其个别政法干警充当农村恶势力的“保护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上的腐败行为和政法队伍中的“害之马”姑息纵容了恶势力犯罪。
(五)打击不力削弱了对恶势力犯罪的威慑效果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打击不力有诸多主客观制约因素,一是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心存顾虑,“怕”
字当头,没能尽到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业队伍警力匮乏,加之一些地方执法环境恶劣,执法办案存在“两大”和“三难”,即执法办案压力大、风险大,案件侦查取证难、抓捕难、审讯难,这也是造成对农村恶势力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是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上与检、法机关意见不统一,对法条理解、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容易造成重罪轻判、降格处理,严重影响了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威慑效果。
三、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组织重视与线索摸排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对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一些基层一线民警对近年来恶势力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的演进速度以及犯罪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信息研判不准确,尤其对那些时聚时散、尚在形成阶段的恶势力不能及时发现,致使恶势力逐步坐大,案件发生率高位上升。同时,有的派出所和刑警队的民警工作缺乏主动性,责任心不强,对涉恶犯罪线索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没能把那些隐藏较深的犯罪线索摸排出来,案件越积越久,祸患越来越大,导致很多恶势力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对恶势力犯罪防控不严、打击不力。
(二)多警合成作战不力没有形成打击合力
根据省综治委、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部署,各警种部门都负有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协助配合扫黑除恶工作的责任,但各地还是单纯依靠刑侦部门为主进行扫黑除恶的片面用警思想,全警破案打击一盘棋的指导思想还没有完全形成,除了刑侦部门担负扫黑除恶主要任务外,国保、治安、经侦、禁毒、交通、派出所等各警种还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排查涉黑涉恶线索,主动在打击方面性犯罪中挖掘侦破黑恶案件的全警联动、共同打击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嫌疑人到案后,刑侦部门往往急于求成,就案办案,没有深挖犯罪线索,特别是并案侦查后不注重扩大战果,影响了侦查破案和打击成效。甚至对涉及兄弟警种单位的案件,因为担心案件移交等诸多利益因素而不去深挖,导致一些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标准的案件人为流失。
(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给恶势力留有犯罪空间
目前,很多地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恶势力犯罪成员乘虚而入防不胜防。从近年来各地农村恶势力犯罪情况来看,大量的黑恶势力隐身于特种行业,直接或间接插手房屋拆迁、洗浴歌厅、娱乐场所、建筑工程、货运客运、果蔬营销等行业场所,非法讨债、、非法融资、插手经济纠纷等等,凭借其组织性和暴利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与祸害一方的“黄赌毒”等犯罪融合交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由于公安基础工作薄弱,重点场所行业管控不力,给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警力不足,社会各方面没有形成社会管理的综合治理,导致深层次情报信息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涉恶案件线索不能及时获取,发生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案件侦查中取证难认定更难,直接影响了打击成效。
四、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应对策略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存在,不但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农民众安全感,而且严重扭曲了社会公德良俗,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如果不采取超常措施加以打击防控,让其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深化“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打击防控工作,既要从宏观上全方位战略谋划,又要从微观上精心探索战术韬略;既要发挥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综治作用,又要强化专门部门职能,形成党政带动、部门主动、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一)强化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清醒认识到,“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是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一大毒瘤,是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有黑恶彩的暴力恐怖犯罪形式。因此要将打击防控“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社会治安的领导同志具体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抓的工作总基调,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也不可否认,要始终将扫黑除恶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责任和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重视程度,牢固树立“线索导侦、情报导侦”理念,成立专班,组织全警打,号召全民防,
做到露头就打,苗头防控,反复打、打反复,不断掀起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新高潮,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不给恶势力丝毫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二)加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摸底排查各基层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组织全体民警,细化梳理摸排工作,深入辖区镇村,摸排“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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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特别要从与恶势力关系密切的案件、事件入手,从治安混乱的行业场所入手,全面梳理辖区涉恶高危人,搜集高危人员信息,落实专人汇总研判和线索落地跟踪查证制度,及时立案侦查,边摸边查边打。刑警队要主动与派出所配合,协同作战,对重大恶势力犯罪案件尤其是系列团伙犯罪案件,所队联手并案侦查。要强化阵地控制,特别针对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中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对征地拆迁、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运输等重点场所以及新一轮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引发恶势力犯罪的治安管控和清理排查,对涉恶犯罪信息和线索动态及时掌控,努力提高先期发现水平,力争把雏形中的恶势力全部纳入视线,及时发现和精确打击农村恶势力犯罪行为,防止其坐大成势祸害社会。
(三)提高“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侦办水平和质量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办案民警的业务培训,使民警精通熟记并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切实提升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侦办过程中不仅要重实体,还要重证据、重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尤其要注意到涉黑涉恶案件团伙成员多,案情复杂,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稍有不适,势必给案件侦办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要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处理效益的最大化。在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在案件初始阶段就要程序与实体并重,分组包案,责任细化,严格落实案件责任终身制,坚决杜绝程序违法;二是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依法从重从快对恶势力犯罪予以打击;三是调查取证要“立足个案,关注全案”,拓宽案源,扩大战果,破一案带一串,破小案带大案,抓一人带团伙,多破系列犯罪案件,多破团伙犯罪案件;四是专案侦查要将单个的违法行为与整个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起来,使被侵害人之间、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之间关联起来,紧紧围绕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要素,使每一起违法犯罪个案之间、个案与整个犯罪团伙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将每一期案件办成铁案。
三基荧光粉(四)加强侦办“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专业队伍建设
从公安机关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工作实际看,刑侦等打击部门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专门从事扫黑除恶的人员力量偏少,专业化打击程度相对较低,对一些涉黑涉恶线索收集整理、追踪分析等工作难以持续开展,造成了许多工作难以形成系统,支离破碎的信息无法形成数据库,严重影响
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不会打”现象仍然存在,致使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最后仅以个案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业队伍的实际,通过举办扫黑除恶犯罪业务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专业民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侦办恶势力犯罪的业务水平。除县级公安机关成立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外,刑警队及农村地区各派出所也要有专人负责侦办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以村级警务室为战,充分发挥驻村民警和辅警人员作用,层层落实打击防控“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责任制。
(五)建立侦防“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长效协同机制
要将打击防控“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工作纳入经常性、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公安机关积极主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放手发动人民众,警民联手作战,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7]开展打击防控“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治的人民合力战争。要针对农村实际,强化特种行业、特种场所、特种物品的管理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社会治安出现的新问题,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将防控恶势力犯罪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机结合,及时依法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活动,有效防控恶势力犯罪反弹,促进农村生产经营顺利进行。要强化农村众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教育引导众自觉遵法守规,远离恶势力犯罪。要建立健全防治组织,切实加强众治安联防、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高危人教育管理等工作,铲除衍生恶势力犯罪的土壤和条件。与此同时,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动员
农民众积极参与打击防控“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专项斗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公安微博、民意访评等形式和载体,号召众积极举报“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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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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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1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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