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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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21
【字 号】渝府办发〔2018〕117号
【施行日期】2018.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
  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给予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重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重庆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台湾同胞在重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重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在投资、税收等方面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点线面构成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设在重庆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可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重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重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作为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重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重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重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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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劵进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重庆的台资企业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资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
严控未成年真人秀常乐康  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登记机关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优化登记手续,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台资企业与重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重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
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台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等情况,可灵活设定10—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9.积极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设立工作,鼓励台资企业向重庆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庆“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同等享受重庆在开拓市场、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重庆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积极支持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
  1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重庆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台湾征信机构可与重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支持台资银行重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直接向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
  1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重庆设立企业时以人民币作为资本注册金。支持台湾同胞将在重庆就业获取的以人民币结算工资汇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13.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台资银行可与重庆有关银行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重庆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14.将台资企业纳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服务范畴,积极为因紧急商务活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台资企业人员开通“绿通道”,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台资企业较集中地区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5.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重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1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17.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渝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非常e购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18.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与重庆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享受同等政策。有关部门向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文化委、市社科联)
  1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与重庆市民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在重庆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个人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渝台文化项目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鼓励台湾同胞结合重庆抗战遗址、大足石刻等优秀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教委)
  20.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励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企业家等重庆各级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市内各级文化类奖项的评选。(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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