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
一、遴选原则和方法
(一)遴选原则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以下药品:
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新冠感染人数如何预估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
3、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
(二)遴选方法
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选择已在医保目录内并且销量较大的品种。其中,化学药品以中国药学会提供的相关品种2014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年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品种。中成药品独家品种数量较多,以地方监测为主。纳入全国统一监测的,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2014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100位药品和中国药
学会提供的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品种年销售金额1000万以上。共计141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70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
一般为多家企业生产品种,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2014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100位药品和中国药学会提供的2014年销售金额为依据,共计60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41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指定监测的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学会市场份额数据遴选前三家。
3、社会关注度髙的药品
(1)危急重症用药及血液制品等市场原料供应紧张和短缺药品;
(2)行业协会提供的对市场影响较大、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品牌OTC药品;
(3)近年来媒体报道和众投诉比较集中的药品,如狂犬疫苗等二类疫苗。
共计69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59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指定的监测企业,危急重症用药的指定监测企业遴选同第2类情况;血液制品和其他短缺药品,在生产的所有企业纳入监测;二类疫苗选择市场份额大的前4家生产企业。
低价药品以地方监测为主。除涉及1、3类情况外,均纳入地方监测范围。
按照以上原则和方法,共遴选国家统一监测品种270个,其中化学药品170个,中成药品100个。
二、相关数据来源
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
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
5、中国药学会:2014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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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
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三、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监测问题
2014年4月,我委和地方发文公布了低价药品清单,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这是落实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今年6月1曰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保障政策中只剩下招标釆购、临床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个别企业也提出要退出或进入低价药品清单,从价格监管的角度,应及时取消清单管理。但由于近期出现部分低价药如片价格“暴涨”等情况,加上对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是8部门《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目前又不宜直接发文废除低价药品清单。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卫生计生委药政司意见,拟发文明确“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直接实行集中挂网采购,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格计算”,以淡化清单管理。对以低价药品名义直接挂网釆购的药品,各地要加强监测和管理,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现就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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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快建立药品价格重点监测体系
(一)科学确定监测品种。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重点监测的具体品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监测的品种详见附表。
(二)统一规范监测内容。药品价格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口岸)价格、集中釆购价格,医院和零售药店的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以及药品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三)定期发布监测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相关信息,并在每年6月底前,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三、认真做好监测数据报送采集工作
各地要指导有关药品经营者(包括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院等),及时、准确报送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有关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监测的品种,有关数据报送采集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有关药品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通过网上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价格信息系统。
(一)药品出厂(口岸)价格、集中采购价格。有关数据由附表中的药品生产企业,报送至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v)。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品种的最小零售单位含税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集中采购价格,以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口岸价格也可以由生产企业委托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口岸价格应当同时报送在原产地和英国'荷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南非、日本,韩国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价格。
人类工效学(二)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有关数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指定的医院和零售药店,报送至价格监测系统(网址:v)。有关医院和零售药店应每季度报送监测品种的最小零售单位含税最低、最高和平均实际釆购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以及实际销售收入和数量。
四、切实加强短缺药品价格监管
对血液制品等少数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短缺药品,各地要指导药品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完善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和管理,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直接实行集中挂网釆购,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格计算。
五、及时应对药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今后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常规性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各地要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情况。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不同地区间价格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以及众举报、媒体报道价格不合理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或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执法。对因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等导致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场情况,并釆取措施维护价格秩序。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健全制度。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药品经营者的理解支持,确保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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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
2015年8月日坂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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