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

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
  目前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新经济、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的企业。这些类型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人才是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有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以及提高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越来越多的新三板公司,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股权激励是公司股份的预期增值权,公司建立制度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人员,使之能分享企业成长的增值收益。股权激励政策的采用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薪酬支付压力,释放现金流,增强企业的营运能力。其改善公司治理效果的实现机理,在于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使被激励对象分享公司股权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使激励对象与股东利益因股权价值而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强被激励对象的忠诚度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传统非上市公司设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在股权价值确定、股权处置变现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难题,新三板股转系统为平台内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严格的程序限制下,一般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非
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采用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权、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权益结算工具或现金结算工具。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分三类:1.公司回购股份,再将回购的股份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2.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3.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使用,对企业或个人税负成本变化影响较大。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合理与否,税收成本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税负成本不光影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综合成本,而且被激励对象在判断股权激励方案对自身内在利益驱动与外在要素制约平衡时,也将会考虑可能承担的个人税负成本。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权激励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对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否适用相关规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醒相关企业在制订股权激励制度时,要注意相关税收风险因素。
  一、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指出,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同时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规定执行。参照上述规定可知,非上市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比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考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在采用除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外的其他激励方式时,需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就股权激励方案设置进行沟通和确认,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将股权激励方案报备后,争取相关激励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消除潜在的税负上升风险。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股权激励成本
时,需考虑现金激励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导致的综合成本差异影响,合理选择激励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提出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税方式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收入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月份内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计税方式可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股权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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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制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35号文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知,股权激励股票尽可为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rs系统(国税函【2009461欧锦赛2013)进一步明确,35号文中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定条件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所实行的股权
激励计划。也就是说,任何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以及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均不得享受优惠,相应的收入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糖果屋历险记2(国税函【20071030)曾经规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特定价格购买母公司的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去计税。该文件的废止更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了不确定性。
  如果股权激励不能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而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将导致税负的明显上升。激励对象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负最高达45%,部分公司激励对象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达其行权成本的50%以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复杂,有低价增资方式、有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方式等,上述方式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层面并不十分明确,需要关注这类税收风险。高昂的税负可能导致激励对象无力偿付因行权产生的巨额个人所得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预期效果。
  在实务中,企业可提前将股权激励计划的详细材料呈送主管税务机关,就股权激励工具的运作模式(包括授予、得权、行权等环节)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尽可能争取试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
  中关村管委会2012年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规划中,曾经提出新三板的五大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探索实行做市商制度、支持主办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开展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试点、适度扩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宏观环境下,国家必将出台一系列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指导政策,为新三板公司提供指引。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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