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补助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收到政府补助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saibo
1.如果是企业正常情况下收到政府补助,管它跟谁有关,基本上都是“⽇常”。⽐如增值税即征即
退、研发补助、稳岗补助等。
2.如果是企业⾮正常情况下收到政府补助,就是“⾮⽇常”。⽐如企业遭受了⾃然灾害,政府给予
的补助。
3.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购进的固定资产等正常折旧、摊销等,属于“⽇常”⾏为,分摊的“递延收
批批吉益”计⼊“其他收益”;如果某天突然提前处置该资产,就变成了“⾮⽇常”,剩余的“递延收益”统统
小区开残障中心转⼊“营业外收⼊”。
还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1⽉1⽇起,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
skyp2p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
宁波px事件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收⼊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
超级解霸2000算缴纳增值税。纳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不征收增值
税。
七、纳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收⼊
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不
属于增值税应税收⼊,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红字发票管
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第⼀条⾃2020年3⽉1⽇起施⾏,第⼆条⾄第七条⾃2020年1⽉1⽇起施⾏。
因为45号公告提到的情况,属于企业⽀付了对价,政府补助不是⽆偿,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
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不应该适⽤《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该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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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增值税   补助   企业   取得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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