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国税发[1995电影侠女十三妹]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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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
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河南天价过路费案1995年度起执行。活性炭纤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摆摆歌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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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 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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