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度。。。
全⽂有效成⽂⽇期:2022-3-22
重点内容解读:
1、本⽂件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征管规定;
2、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完成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其中2022年4、
5、6三个⽉,可以在当⽉最后⼀个⼯作⽇前提交;
3、计算进项结构⽐例时,2019年4⽉1⽇到申请前⼀个纳税申报期期间已抵扣⼜转出的进项税
额不需要扣减;
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的纳税⼈,要退回2019年4⽉1⽇后申请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
时,要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后,办理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
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享受留抵退税的个体⼯商户需参加纳税信⽤评估,评估结果为A、或B类才可以申请;
6、其他留抵退税事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
⼯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便纳税⼈办理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例时,纳税⼈在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
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
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
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按照14号公告第⼗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
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受理之⽇
起5个⼯作⽇内,依申请向纳税⼈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在缴回已
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
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的个体⼯商户,可⾃本公告发布之⽇起,⾃愿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评价指标和评价⽅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国家税务总
局纳税信⽤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评价
的,也可选择沿⽤原纳税信⽤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说出来就过时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税务机关进⼀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
税服务⽔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
适⽤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2022年4⽉1⽇起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
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
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
nino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2022年03⽉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体:⼤中⼩】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2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作要求,⽀持⼩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激发市场主体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
⽔⽣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业”)的留抵退税⼒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并⼀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步加⼤留抵退税⼒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业企业中未采⽤营业收⼊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四、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业纳税⼈,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业分类》中“制造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个纳税⼈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从⽽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业纳税⼈。
举例说明:某纳税⼈2021年5⽉⾄2022年4⽉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2021年5⽉⾄2022年4⽉期间发⽣的制造业等⾏业销售额占⽐为60%
[=(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当期属于制造业等⾏业纳税⼈。
五、⼩微企业、制造业等⾏业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什么条件?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微企业、制造业等⾏业纳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或等于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31⽇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申请⼀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为80万元,该纳税⼈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在4⽉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存量留抵税额。
七、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31⽇相⽐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2019年3⽉31⽇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31⽇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纳税⼈,均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微型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型企业,可以⾃2022年5⽉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2022年7⽉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业中的⼤型企业,可以⾃2022年10⽉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规定执⾏。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般性规定是,纳税⼈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度⼤、涉及纳税⼈多,为做好退税服务⼯作,确保⼩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6⽉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每⽉的最后⼀个⼯作⽇。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适⽤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有哪些调整变化?
纳税⼈适⽤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变化,仅需要提交⼀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的具体政策和实际⽣产经营等情况进⾏填报。
⼗⼆、纳税⼈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例,为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例的规定,不仅适⽤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三、纳税⼈在计算进项构成⽐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调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例,为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重。
为减轻纳税⼈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例时,纳税⼈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需扣减。
试用目录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2019年4⽉⾄2022年3⽉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费电⼦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该纳税⼈因发⽣⾮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2022年4⽉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例
=(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分母中均⽆需扣减。
⼗四、纳税⼈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在⼀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在2019年4⽉1⽇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想要选择适⽤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3⽇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5⽇,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库。该纳税⼈在4⽉10⽇办理2022年3⽉(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
三相全波整流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五、纳税⼈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在2022年10⽉31⽇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纳税⼈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在2022年10⽉31⽇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14号公告规定的⼀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次?
14号公告规定,纳税⼈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2019年4⽉1⽇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在2022年10⽉31⽇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次。屈平词赋悬日月
⼗⼋、纳税⼈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其中,纳税⼈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致。
⼗九、当前纳税信⽤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评价中,达到纳税信⽤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2021年度纳税信⽤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A级或B级纳税⼈,因纳税信⽤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试井
⼆⼗⼀、个体⼯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评价⽅式开展评价?
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的个体⼯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本公告发布之⽇起,⾃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评价指标和评价⽅式参加评价。⾃愿申请参加纳税信⽤评价的,⾃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0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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