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在与不在【公布日期】2021.04.28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碳酸氢钠溶液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赫塔 米勒家园通信息平台【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公民意识教育
  2021年4月28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118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增值税   留抵   退税   征管   公告   问题   税额   发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