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掘金黑客
,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 ,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财税〔2018〕99号 废止)。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 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
朱毛会师发生在哪一年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税〔2018〕64号 和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财税〔2018〕76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变线人生
8.  财税〔2018〕64号 ,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 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
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  财税〔2018〕99号 ,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
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2021年3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14.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 财税〔2018〕99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 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5.2021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7.202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公告明确: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注:从上半年扩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一个季度);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四是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
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
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断离伤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
财税〔2015〕119号 、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cd101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 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 财税〔2015〕119号
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 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 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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