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吗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的加收滞纳⾦的起⽌时间,为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起⾄纳税⼈、扣缴义务⼈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
误区解读:
⼀、应加收税收滞纳⾦相关规定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三条规定:纳税⼈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四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纳税⼈不进⾏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
北一辉3.纳税⼈、扣缴义务⼈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的期限,⾃纳税⼈、扣缴义务⼈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起计算。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起加收滞纳⾦。
5.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等涉税违法⾏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居民企业,⽆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清算结束之⽇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
8.⾮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并处。
9.代理⼈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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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居民的受益所有⼈⾝份时,其代理⼈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不具有受益所有⼈⾝份,⼀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的受益所有⼈⾝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
10.单位未按时⾜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条规定,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预或者拒绝。
⽤⼈单位未按时⾜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缴之⽇起按⽇加收0.5‰的滞纳⾦。⽤⼈单位不得要求职⼯承担滞纳⾦。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起加收滞纳⾦。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关于纳税⼈未按期缴纳税款⽽被加收滞纳⾦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1240号)明确,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四规定:企业应当⾃⽉份或者季度终了之⽇起⼗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年度终了之⽇起五个⽉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31⽇前缴纳⼊库的,不加收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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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四条应当⾃年度终了之⽇起五个⽉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对已申报内容进⾏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
7.清算补缴⼟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问题明确规定,纳税⼈按规定预缴⼟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
8.应扣未扣个⼈所得税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机关应扣未扣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论适⽤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或扣缴义务⼈加收滞纳⾦。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所得税⾃⾏纳税申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所得税纳税⼈的⼀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也不,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性的双重原则。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库不收滞纳⾦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1⽇起⾄补缴税款之⽇⽌的期间,按⽇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百零九条进⼀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库。逾期不申请延期⼜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库的,将转执⾏加收滞纳⾦的规定,这样纳税⼈将承担更⼤的经济负担。
sgjt11.应纳税额和滞纳⾦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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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45: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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