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要求

哪些业务需要自行填写备注栏
孙志刚事件一,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二,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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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四,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五,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16年第51号)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五项
七,单/多用途预付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捕鼠弓
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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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八,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九,出口退税
备注栏填写:代办退税专用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自201711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
十,印花税
备注栏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十一,出口发票
备注栏填写: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什么情况下开票系统会自动打印备注栏?
一,差额征税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二,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备注栏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销售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四,专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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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差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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