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修订;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修订。
⼆、纳税⼈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三、本公告适⽤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条“或者经纳税⼈同意后抵缴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龙摄天下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3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有关背景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步⽀持⼩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研发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企业所得税政策执⾏⼝径。主要如下:
(⼀)⽀持⼩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研发投⼊
⼀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1⽇起,再按照实际发⽣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2021年1⽉1⽇起,按照⽆形资产成本的200%在
起,再按照实际发⽣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2021年1⽉1⽇起,按照⽆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出辅助账和研发⽀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软件企业清单制定⼯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软件企业清单制定⼯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
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股东持股⽐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股东持股⽐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录及综合利⽤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径,需要对《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修订。同时,为进⼀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式。在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投影寻踪
王学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是将“203-2海南⾃由贸易港新增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直接投资信息”,适⽤于在海南⾃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是根据《国家发展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软件企业清单制定⼯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出辅助账样式”,⽤于填报企业适⽤的研发⽀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形资产加
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形资产⼀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例
____%)”,供纳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的加计扣除⽐例。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是调整“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公式;⼆是依照辅助账设⽴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委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21年版)
》规定,调整“线宽⼩于130纳⽶(含)的集成电路⽣产项⽬”“线宽⼩于65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精准填报适⽤的优惠项⽬。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是将民族⾃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填报。
⼆是明确第29⾏“项⽬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径。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软件企业清单制定⼯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技〔2021〕413号),⼀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次的填报说明。⼆是进⼀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由贸易港企业新增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直接投资所得”,海南⾃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集成功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优惠⾦额”、第19⾏“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优惠⾦额”、第20⾏“总机构因民族地⽅优惠调整分配⾦额”、第21⾏“⼋、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次。
三、项⽬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产项⽬、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型微利企业、⾼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额;
B=A×[(减半项⽬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额=A和B的孰⼩值。
其中,需要进⾏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到第28⾏的优惠⾦额,不包括免税⾏次和第21⾏。
综上,建议纳税⼈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度最⼤的处理⽅式。⼆是纳税⼈通过电⼦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需纳税⼈再⼿动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2:26: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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