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百七⼗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七⼗⼋条 【煽动暴⼒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众暴⼒抗拒国家法律、⾏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世纪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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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百七⼗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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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百⼋⼗条之⼀ 【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份证明的活动中,使⽤伪造、变造的或者盗⽤他⼈的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 【⾮法⽣产、买卖警⽤装备罪】⾮法⽣产、买卖⼈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条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持有国家、机密⽂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法,⾮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三条 【⾮法⽣产、销售专⽤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产、销售专⽤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四条 【⾮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考试作弊罪】⾮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四条之⼀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五条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其他技术⼿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屈服应力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提供专门⽤于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或者明知他⼈实施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为⽽为其提供程序、⼯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
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条之⼀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 【利⽤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性规定】利⽤计算机实施⾦融、盗窃、贪污、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 【⾮法利⽤信息络罪】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设⽴⽤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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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 【扰乱⽆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设置、使⽤⽆线电台(站),或者擅⾃使⽤⽆线电频率,⼲扰⽆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罪;组织、资助⾮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作、⽣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作⽆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经⾏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作⼈员依法执⾏职务,情节严重的,对⾸要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九⼗⼀条之⼀ 【第⼀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九⼗⼆条 【聚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殴的;
  (⼆)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第⼆百九⼗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发展⿊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国家⼯作⼈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法控制或者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第⼆百九⼗五条 【传授犯罪⽅法罪】传授犯罪⽅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第⼆百九⼗六条 【⾮法集会、**罪】举⾏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时间、地点、路线进⾏,⼜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和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七条 【⾮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条 【破坏集会、*、*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依法举⾏的集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式侮辱中华⼈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利⽤会道门、组织、利⽤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会道门、组织、利⽤迷信致⼈重伤、死亡罪;强*罪;罪】组织、利⽤会道门、组织或者利⽤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
  组织、利⽤会道门、组织或者利⽤迷信蒙骗他⼈,致⼈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款罪⼜有**妇⼥、财物等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条 【聚众*乱罪;引诱未成年⼈聚众*乱罪】聚众进⾏*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参加聚众*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孙子兵法论文
  第三百零⼆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罪】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作⼈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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